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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发布时间:2003-03-21 浏览数:954

  3月20日 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民政部今天联合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分21条,对台资企业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程序、会长资格、活动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做了规定,自2003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台资企业协会是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自1990年3月第一家台资企业协会在北京市成立以来,在祖国大陆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成立了69家台资企业协会,会员企业近2万家。占在祖国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