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省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中首用判例指导制度
发布时间:2003-07-23 浏览数:822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23日电(记者 李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这一判例是经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的,刊登在最新出版的一期《天津审判》杂志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在民商事审判中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省级法院中尚属首例。 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南开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陈耀东评价说,天津法院尝试实施判例指导制度,是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司法实践,对提高中国基层法院审判水平以及维护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2002年10月下发并正式实行。根据这一《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在天津市三级法院审理终结、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作为"判例"进行公布,对三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作为参考。 田浩为庭长说,判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进而保证审判活动的稳定与连贯。同时,判例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参照依据,有利于防止一些法官由于经验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扰而在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法学专家认为,天津法院的这一做法有在全国逐步推广的价值。据了解,在国外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系的国家也在借鉴彼此先进的做法。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审判尽管以成文法为主,但也逐步学习判例法系的灵活性、先进性,判例制度也非常发达。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在学习大陆法系稳定性。陈耀东说,民商事案件比较复杂,同时法院的裁量权很宽泛,参考判例的指导,可以灵活应对一些新的情况,同时保证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法律专家强调,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将不会动摇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田浩为说,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板"。陈耀东说,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必须适用提供的案例,英美法系中的判例直接是法律渊源,直接起到成文法的作用,法院可根据判例进行审理。而天津法院确定的判例只是起到指导作用,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