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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7,527

穗律协通〔2010〕55 号



           关于修订《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经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即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10月31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广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律师提高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业务能力,依照《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在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之下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对律师业务细分专业领域进行研究并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组织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会员,对律师业务进行研究,并组织会员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流和研讨,以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执业素质整体优化。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业务培训与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业务调研和业务预测,进一步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指引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业务交流活动;

(七)广州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度组织一次专业业务培训、一次专业业务研讨会,每一届组织撰写一批专业业务论文。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下届不得连任。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个人自荐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各专业员会主任召开主任会议,根据报名条件和报名情况拟出候选名单,报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报分管副会长批准。

各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不得超过30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

(二)执业5年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下,但表现突出或有专业特长者,经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及分管副会长批准,可放宽执业年限、年龄;

(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四)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积极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有权提出建议;

(五)受委员会主任委托,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请假条传真至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处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

(四)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要及时通知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及本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热心指导和帮助其他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

经批准转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 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活动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

(三)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四)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如专业委员会主任具有本规则第十三条情形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申请增选特邀委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和副主任联合负责制,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非常热心律师事业,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文字及沟通能力的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指的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依照自己的职务履行工作职责,并履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安排的日常文件草拟、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秘书长应列席主任会议,负责将主任会议内容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三)召集本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分管副会长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予以任命,每届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的任期一致。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获得新任命的,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须接受工作审查,凡在一年内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和不称职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经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研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六条 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上一年度的工作会议,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向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作述职报告,由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对述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作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审查的参考内容。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或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督促、协调。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经专门委员会统一协调、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工作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并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交流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其活动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广州市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于每年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应提出本年度活动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财务部门代管,实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和业务发展专门委员会双重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