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广东企业员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532

自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全国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受此次疫情影响,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迟复工等一系列规定及政策。目前时间已经近2月底了,最迟在3月份,各企业单位即将面临2月份员工工资如何计算和发放问题。根据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2月份工资如何计算发放既有规定十分明确的情况,也存在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特别是在企业复工后,企业员工由于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到岗,其工资如何计算和发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可以明确的是,讨论20202月份的工资问题可以基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131日至22日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

第二阶段:202023日至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推迟企业复工时间期间;

第三阶段:2020210日至229日企业复工期间。

第一阶段  2020131日至22日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资待遇如何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此次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临时增加的休息日,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阶段  2020 23日至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延长企业复工时间期间的薪资待遇如何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1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23日至2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阶段工资支付问题规定明确,但是在这段期间内,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相关企业可以提前复工,而且还有些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停工,按照规定对此期间上班的劳动者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因此出现一个现象,即在此期间没有上班的劳动者按正常工资支付,而上班的劳动者也按正常工资支付,这就容易产生上班的劳动者心理不平衡,可能导致劳资纠纷的增加。此种情形下解决方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对于上班的劳动者按正常工资支付,对于没有上班的劳动者按基本工资支付,从而体现出上班与没有上班的区别。但是这种方式需要与没有上班的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二种,对于上班的劳动者除支付正常工资外,额外给予一定的奖金或者津贴、补贴。第三种,对于没有上班的劳动者按正常工资支付,对于上班的劳动者后期给予调休。此种方式实际上是增加了上班劳动者的带薪假期,使得其待遇与没有上班的劳动者相同。后两种方式相较于第一种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实际上增加了人力资源成本。

第三阶段  2020 210日至229日复工期间

复工期间面临的工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正常复工

如果企业在210日正常复工,则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无需讨论。

二、企业延期复工

企业延期复工包括企业达不到当地政府要求的复工条件和企业自行决定延期复工两种情况。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次疫情无疑对企业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影响和困难,因此,人社部及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劳动关系的通知中都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一内容放在上述规定之前。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因此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在迟延复工期间,应首先使用年假、调休等各类假期予以冲抵。在各类假期用完仍无法覆盖延迟复工日期的,应尽量通过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共渡难关,亦可考虑采用下面建议的方式处理。

三、企业复工后,劳动者由于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区分情况对待

首先,笔者认为,企业复工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不属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因为企业已经复工,不存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因此也不适用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工资支付条件。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应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

人社部发(20208号文及人社部微信公众号221日《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来啦!》中没有将“迟延复工”与“复工未返岗”加以区分,笔者认为不妥。

人社部“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此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此情况企业需要支付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点没有疑问。但是第二种“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是否均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则值得商榷。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以企业是否复工作为区分的标志。在企业未复工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或者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在企业已经复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应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企业无需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前提应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在企业已经复工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支付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或者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双方相互免责,即企业不能追究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责任,劳动者也不能追究企业不发放工资的责任。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企业仍需承担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并非完全没有支出。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这一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人社部221日的权威解答的微信公号文中明确,“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此内容即说明,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司法机关必然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从严掌握,企业应当保留通知职工返岗上班等相应的证据。

四、企业复工后,劳动者由于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处理思路

企业复工后,劳动者由于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在年假、调休等假期用完仍无法返岗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参考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方式处理。

即对于用完年假、调休等假期冲抵后仍无法返岗的职工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后续正常返岗上班后,将前述期间的工作时间通过合理安排加班补回,在2020年度内该职工总工时不超过年度总标准工时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企业由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工资的,可以参照标准支付生活费,但后续安排加班补回的加班工时以生活费除以正常工资标准得出的工时为准。此方式对企业及职工双方都较为公平。若企业实际无法承担在此期间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的,亦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

笔者注意到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26日《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许可条件。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此内容实际上是鼓励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今年度的工作与休息事假进行调配,可佐证上述建议的合理性。

此次疫情来势迅猛且对我国各行各业造成了极大冲击,企业需要更多政策扶持予过难关,而劳动者亦需要企业的完好存续来保障就业。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到的因假期延长、延迟复工、未能返岗引起的工资待遇计发问题,在处理方式方法上更应结合整体环境兼顾公平原则予以对待,劳资双方既然互为所需则更当互相理解,以期降低因疫情带来的更多劳资纠纷“后遗症”。



(作者:陈晔  黄婵君,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