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发布时间:2011-12-27 浏览数:1,254
“经过三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逐步成熟。建议将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职业病防治法,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信春鹰委员说,这次修改,厘清了职业病防治中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源头控制,解决了劳动者诊断难和看病难的问题。草案规定,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办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病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人民政府还要帮助他们采取措施获得医疗救治,这也是经过前两次审议之后增加的条款。以上方面的修正完善了现行职业病防治制度,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其他措施”是什么?引起委员的热议。白景富委员说, “其他措施”到底是什么措施,要作出具体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太笼统,要落实到具体部门。这两条内容非常重要,但是规定得笼统。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力度不够,比较笼统。建议针对实际情况,建立职业病救济的机制和基金,由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对企业的罚款可以专项用于职业病人的救助并可以建立专户,专门用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的救治。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只考虑原单位不存在的情形,而对原单位还存在但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没有规定。现行的工伤保险规定是以现存劳动关系作为依据的,一旦跟那个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包括职业病保障的权益也就没有了。劳动者有可能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查出职业病,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规范并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建议增加一款,“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未继续接触相同的职业危害因素但发现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
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丛斌委员认为,上述规定的15日太长,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伤害都是急事,而且用人单位有可能隐匿证据,所以时间很宝贵,15天的时间很多证据都难以提取了。建议把15日改成5日。
“草案内容非常丰富,对职业病防治有积极的意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秉是医生,曾担任过香港政府的职业病委员会委员,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主席。梁秉代表说,职业病诊断非常重要,可是正确诊断并不容易。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系统地提供培训,让所有的卫生站都增加诊治的能力。建议将这方面的内容写入草案。
姚建年委员说, 职业病防治法最重要的关键词是“防治”,源头非常重要。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所以规定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非常重要。“我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同时,也要梳理一下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标准是否合适。”
本文来源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