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律师行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数:1,175
穗律协通〔2024〕49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律师:
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的统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在广东省执业的律师,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兼职律师、法援专职律师,但不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业务范围应严格遵循《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国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
(二)赔偿限额、免赔额及特别约定
1.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单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对于因以下行为造成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单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
(3)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
2.免赔额。在保险协议约定的追溯期起始时日至保险协议期限内,同一律师的免赔额规定如下:
(1)第一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第二次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6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30%,以较高者为准;
(3)第三次及以后出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
对于上述特定行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及时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若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标准,以较高的免赔额为准。
3.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应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须30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若涉及书面诉状或仲裁诉讼书,则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未按约定期限报送的案件,保险人将额外增加10%的免赔率,并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再扣除10%的免赔率。对于因延期申报导致损失增加或保险责任无法查明的案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或保险协议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如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以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属于保险协议的调整范围。
3.若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对被保险人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注:具体以保险协议为准(附件1)。
二、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 |
被保险人 |
保险限额 |
备注 |
|
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执业律师(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兼职律师、法援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均不含家属) |
50万元/年 |
意外死亡或一级伤残赔付50万元。 |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 |
10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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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意外伤害保险 |
5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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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意外伤害保险 |
5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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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
5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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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 |
10万元/年 |
既往症及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内所患疾病属于除外责任(续保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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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
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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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 |
1.轻症3万元/年。 2.重症10万元/年。 |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协议列明的的重大疾病及其相关并发症(包括转移恶性肿瘤),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于该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保险期限内新罹患的符合协议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参保条件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律师事务所发放工资并在投保前三个月(含当月)购买社保(主要包括五险)的在职工作人员。投保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但申报理赔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注:具体以保险协议为准(附件2、3)。
三、保险费
(一)执业律师:由协会从会费中拨付专项费用为我市律师(含社会律师及公司律师)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意外及附加险种和重大疾病险(公司律师仅购买意外及附加险种和重大疾病险),律师无需再额外缴费。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如参保需自费。
(二)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参保费用标准:
团体意外保险及附加险种费用标准为98元/人/年。
重大疾病保险费用标准为80元/人/年。
(三)实习人员、行政人员参保费用标准:
团体意外保险及附加险种费用标准为98元/人/年。
重大疾病保险费用标准为108元/人/年。
四、投保程序
(一)集中投保期间
请以投保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17:00前向市律协报送参保资料并缴纳保费。
注:
1.律师事务所申报名单时请将自费部分与协会代付部分按不同批次申报(可先汇总律师,再汇总自费人员,以加快审核速度),自费部分批次汇总上报需要将盖章名单及转账凭证一同上传至附件后再进行申报。
2.个别律师未能及时确认的,律师事务所可先提交已确认的律师名单,余下可分批申报。
3.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6月24日前需提交全部名单且完成缴费,特殊情况下可以在6月27日前提交投保名单。
4.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6月25日-6月27日提交的名单处理规则如下:
(1)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6月25日-6月27日提交的名单:该律师已在2024保单年度参保相同类型险种的,该险种按续保处理。
(2)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6月27日前未提交的名单:按季度新增参保处理。疾病身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分别为30天。等待期内出险,仅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须在2024年6月24日前一次性集中投保,在2024保单年度内不再新增投保。
(二)季度新增投保(仅限律师)
1.季度新增报送时限
季度新增人员保期自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次日起据实计算。报送保险公司日期不得超过发证日90天,报送保险公司日期超过通知要求时限的,按报送日期计算。
请各律师事务所务必及时添加新领证执业律师投保信息,并提醒律师尽快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确认工作。
2.参保时段
时段 |
名单报送 |
保险期限 |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2024年9月29日前 |
以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次日起据实计算,报送保险公司日期不得超过发证日90天,否则按报送日期计算。 |
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2025年1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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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025年4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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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至6月25日 |
2025年6月25日前 |
(三)其它费用缴纳情况说明
1.已参保人员在省内流转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2.省内未参保地市律师转入参保地市的律师,以及由外省转入我省参保地执业的律师,按本通知参加投保;
3.参保人员投保后本年度内注销的不予退费。
五、投保流程
2024保单年度投保工作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请认真阅知操作手册(附件4、5、6),投保流程如下:
(一)步骤一: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登录“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并在对应险种勾选需要参保的人员。
网址:http://2024.gdtb.lsxh.homolo.net/#/login
账号、密码与2023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一致。
1.律师事务所在投保系统上现有名单与实际投保名单并不完全一致,现有名单不作为最终参保的依据。律师事务所需在“人员信息维护”栏目单个增加参保人或修改参保人信息,也可以在“下载模板”项目下载模板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导入。
2.为方便开展工作,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手机号码为必填项目。
(二)步骤二:执业律师、专职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登录“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查看保险协议、确认各险种“投保声明”。执业律师、专职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用手机扫描以下二维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选择人员类别后登录“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如无法登录,请先与所在律所确认输入参保信息是否正确,如所在律所确认输入信息正确,请致电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处理。
(2024保单年度参保人登录“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专用二维码)
(三)步骤三:律师事务所在“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中“汇总上报”栏目,对已确认声明的参保人员进行汇总上报。
注意:请各律所上传盖章名单到附件里再进行汇总上报,如有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投保,还需要上传转账凭证作为附件。
注:(1)因律师事务所“汇总上报”的执业律师信息错误,市律协退回该批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取消部分参保人,按“步骤一”重新发起。该批次其他执业律师可直接汇总上报给市律协,无需执业律师重新扫码确认。
(2)执业律师只有经过步骤二确定相关投保声明,律师事务所才能汇总上报。
(投保流程图)
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追加投保事宜
参保人员自愿追加投保。如若追加,需律师事务所全部人员全部追加投保,且律师事务所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联系人:丰昌雷,电话13682281522)
(一)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根据律所实际保险需求报价。
(二)重大疾病保险
追加投保的参保人员按协议价格460元/人/年购买,追加投保后保额增至人民币20万元。
四、保单查询和出险报案
如需办理保险理赔,请先登录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查询投保情况及保单号码,以便办理理赔手续。
(一)保单查询
参保人请于2024年8月15日后(季度新增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后)通过以下途径查询保单信息:
1.“平安好生活APP”在线查询。参保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平安好生活APP”,完成在线注册,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所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保单具体信息。
2.参保人联系保险公司,开具律师职业责任险保险证明。(联系人:丰昌雷,电话13682281522)
(二)出险报案
若发生保险事故,请致电保险公司理赔专员报案。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第一联系人:丰昌雷,电话13682281522。
第二联系人:胡彬彬,电话13751887853。
第三联系人:张任慈,电话13632423351。
第四联系人:成小盼,电话18666276151。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需组织和参加由省律协统保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二)非律师人员可自愿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三)请律师事务所认真核对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方点击申报。
(四)鉴于新旧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存在显著变化,且保单采取期内索赔方式,请各律师事务所务必于6月30日前,对于当前保单期内所有已被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职业责任案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避免超期适用新保单更严格的条件,导致无法在新保单下获得赔付。
(五)若出现以下情况,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风险:
1.提供的投保名单不符合参保范围(一经发现,原保单责任终止);
2.未按指定时间通过投保系统提交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名单;
3.因自身原因被退回或律所申请退回提交的名单,导致重新提交名单错过报名时间;
4.未按市律协指定时间将行政、实习人员保费汇至市律协账户;
5.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名单盖章扫描文件与“广东省律师行业投保系统”汇总上报的名单不一致。
(六)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出险,申请理赔时务必遵守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关于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各项材料要求。
(七)汇款时请注明“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X人行政人员X人XX险保费”,不接受参保人单独汇款。因汇款问题延误投保,由参保人、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风险。
(八)市律协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广州市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 号:4400 1863 2010 5300 2337
注:此账户为市律协代收代支款项专用,与缴纳会费账户不同,请经办人注意核对,避免转错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费,转账时须注明单位名称、缴纳内容及缴纳人数,缴费凭证须跟“三险”PDF格式的盖章名单作为投保系统内附件一同上传,“三险”属于团体险,市律协无法提供投保发票,仅提供内部使用的收据凭证。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解答与保险相关问题,如:加保、开具保险证明、理赔等问题)
联系人:丰昌雷,电话:020-38782153,13682281522
电子邮箱:fengchanglei001@pingan.com.cn
联系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7楼。
(二)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答投保系统问题)
联系人:朱工
联系方式:400-052-9602
(三)广州市律师协会
联 系 人:陈思华 郑博润(企业微信同名)
电 话:83550600、83700973
附件:1.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
2.广东省律师协会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3.广东省律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协议
4.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在线投保系统执业律师、专职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操作指引
5.2024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在线投保系统操作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