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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延长假期的八点疑问?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数:2,988

一、关于延长假期的相关规定

1、原定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是1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法定假日3天,周末休息日2天,119日(周日)上班调休124日(除夕)和21日(周六)上班调休130日。

2、延长假期:20201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春节假期。主要内容是: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23日正常上班。因此延长的假期为:2020131日和21日,而22日原本为周日不属于延长假期。

二、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周末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

12020131日和21日不属于周末休息日。虽然说21日确实是周六,但实际上这一周末休息日已经调到了130日春节假期休完。

22020131日和21日不属于法定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是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三天。

3、我们倾向认为131日和21日属于“特殊假期”。从国务院通知内容来看,此次延长的缘由和功能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延长假期是否属于带薪休假?

131日和21日属于“特殊假期”,目前人社部门虽然没有给出具体意见,但是根据20201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停产停工都要支付工资,可见延长假期期间需要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延长假期期间能否安排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安排补休的规定可以看出,131日和21日这两天假期,只能作为普通休息日处理了。如果在延长假期期间安排加班的是需要按照休息日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但是目前疫情比较严重,建议企业不要盲目安排员工加班。

五、延长假期期间已经安排了年休假如何处理?

很多企业在2020131日和21日期间安排了员工统一休年休假,但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上述期间定性为特殊假期,因此不能将上述期间抵扣员工的年休假,已经安排上述期间员工统一休年休假的,应当另行排员工休年休假。

六、员工在该期间已请事假的如何处理?

我国《劳动法》及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但是企业通常做法应当扣除员工请事假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上述期间定性为特殊假期,因此不能扣除员工的在上述期间事假的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七、员工在该期间已请病假的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上述期间定性为特殊假期,因此不能扣除员工的在上述期间病假的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八、延期假期规定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春节假期。没有限定适用范围或适用人员,因此应当理解为普遍适用,不论是否是疫情防控区域的人员,以及是否原本就安排值班的人员。

(作者: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