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细则规范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03-07-18 浏览数:910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杭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情况,上述三方单位在今年三月联合颁布了《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这是该省第一部关于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就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办法》对境外就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经营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会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金汝斌介绍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他指出该《办法》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境外就业的概念。同时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行为,确立了五种制度,分别是:境外就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广告审批制度,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和备用金制度。 其中,行政许可制度是指有关机构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必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并征得省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申请机构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许可证,到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对于备用金制度,它的实施将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须按规定将70万元备用金存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专门帐户。备用金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发布会上,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吕俊杰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徐青也就各自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理顺该省境外就业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维护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具有十分汇重要的意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把我省境外就业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做实做好。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