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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4-06-18 浏览数:639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条例中居民、单位饲养犬只、信鸽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修改后的条例将于本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原《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居民、单位饲养犬只、信鸽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信鸽的,按信鸽每只处50元罚款,并予以没收。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此项内容,同时规定,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者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闻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