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与法官:不同的“执行难”存在着很大的偏差
发布时间:2004-03-31 浏览数:983
作为一名法制记者,“执行难”这一顽症一直在我的采访视线之内。我既采访过不少“赢了官司,赔了钱”而忿忿不平的执行申请人,也采访过一些在执行一线遭遇地方保护、受到不明真相群众围攻的执行法官。 我发现,公众眼中的“执行难”与执行法官眼中的“执行难”,存在着很大的偏差。这个现象值得关注。 公众最怕的是—— 被执行人已无财产或数额太少 执行人员“乱执行”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最怕什么?最怕“颗粒无收”,或者“收成太差”。 前者,指当公众申请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这种情况,法院有一个专业名词———执行不能。全国各级法院曾对此类现象做过调研,结果均表明,执行不能高达所受理执行案件的30%—40%。 而后者也不在少数。由于早已存在的民商风险,被执行人已无力偿还。 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与晋江一家企业签订了贷款460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该企业的财产作抵押。由于该企业到期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并获胜诉。执行时,法院发现该企业早已倒闭,而该企业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就多达23件,执行标的额数千万元。而被查封的财产降到数百万元,仍无人竞买…… 申请执行,当事人还有一“怕”———怕执行人员“乱执行”。有的执行人员不负责任消极执行,有的办关系案、金钱案阻碍执行,有的则不守程序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对此并不掩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又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造成执法水平不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执行法官遭遇最多的阻力是———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以权压法和聚众抗法 在甘肃省镇原县,曾有一位县长被法官们称为“协调县长”,动辄以政府名义出面“协调”,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之实。当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16万余元存款时,由于被执行人找到了“协调县长”,他便主持召开包括县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并决定“此款用于安置职工,不能冻结偿还债务”,并要求县法院“立即解冻”。在“协调会”后,法院冻结的16万余元款项被解冻,致使该案执行款全部流失。后在上级法院的协调监督下,此执行案才得到纠正。 在一线执行法官的眼里,法院执行最大的阻力,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葛行军说:“我国初建市场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矛盾较为突出,各地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违法。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在国家公权的划分中,存在不尽合理、交叉运行、制衡不够等因素,从而生出了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为后盾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一只‘打不死的拦路虎’,使一些个案无法顺利执行。” 法治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个体行为妨碍、个人权力滥用,成为执行法官们遭遇的第二大阻力。 葛行军说:“在我国,由于人治理念深厚,官本位潜意识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妨碍执行的情形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成为执行工作中最难越过的障碍。”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聚众抗法、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被执行的当事人蔑视法律,故意阻挠围攻,抗拒执行;有的甚至“组织”煽动妇女老幼等群众公开妨碍执行,辱骂、殴打执行干警。对这些被执行人来讲,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是他们公然抗法的主要理由。 除以上两大阻力外,执行法官还面临政策调整的限制、立法依据有“盲点”、执行依据本身存在错误等现实困难。 解决执行难——— 公众要树立风险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诚信意识 公众和法官眼中的“执行难”加在一起,我们便可以大致看到执行难的全貌。 对于公众眼中的两种“执行难”,前者其实不是真正意义的“执行难”,要靠公众自行转变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来解决。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能否实现,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起着决定作用。葛行军告诉记者:“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做生意有盈有亏,这是市场规律,而不是法律所能调整和决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时候,理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等民商风险,否则由此引起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 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执行乱”,法院则责无旁贷 目前,法院正在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的专项活动,已初见成效;同时,为了改变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手中,容易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各级法院初步建立了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葛行军说:“有的法院将执行权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分权行使,有的则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裁判权分权行使。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整治了执行乱,执行干部违法违纪的比例也大幅度下降。” 对于法官眼中的“执行难”,解决起来则实有不易了。因为这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难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诚信意识,对症下药,加大综合治理和执法力度。(记者/吴兢)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