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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5月)
2025-09-12    浏览数:54

业务资讯

 

商业秘密法律前沿动态

 

一、立法动态

(一)《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应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0255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失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对此,《解释》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三)广东高院发布全国法院首份涉人工智能知产司法保护意见

20254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作为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产保护的司法政策性文件,《意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需求相融合,构建“创新链-产业链-法治链”三链贯通保护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助力广东打造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高地。

(四)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局印发《绵阳市商业秘密“1+3”保护细则(试行)》和《绵阳市商业秘密保护站点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其中“1”是商业秘密保护,“3”是商业秘密侵权特色认定、多部门联动保护和商业秘密特色金融救济,这是全国首个商业秘密“1+3”保护细则试行,提升了当地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同时亦构建了多元化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二、司法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5月21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的综合判断》一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在职技术人员另行出资设立公司,“克隆”相关业务实施侵害所任职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件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1号,改判认定有关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综合在案证据认定该员工与其设立的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进一步阐释了技术秘密不为公众知悉和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具体认定,并在权利人没有保全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二)2025年5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分享“十年百案”中的商业秘密案例。

具体案例有:1.天某公司诉纽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2.大某学校诉吴某、翁某伟、陈某明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3.丰某公司诉何某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4.格某公司诉韦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5.蔡某涛诉亨某公司、皇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6.美某公司诉刘某、第三人志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三)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九涉及商业秘密

案例八. 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4月至20214月间,被告人汪某文在芜湖某汽车公司任职。2021323日,汪某文准备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芜湖某汽车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20214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芜湖某汽车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某汽车公司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加大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本案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法判处刑罚,彰显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案例九. 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2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