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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 劳动用工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2,132

一、节假日安排法律依据

2020年关于节假日和延长假期等通知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7、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

8、国务院办公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延长假期劳动用工解读

(一)关于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性质及复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春节假期延长通知的规定,131日和22日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加的假期(以下称“延长春节假期”),对于延长春节假期,虽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遵守而设置处罚,但是由于此次新型肺炎疫情严重,国办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来应对和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公司应当遵照执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处罚甚至其他责任。

20201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于延迟复工性质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但目前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性,也没有指导企业提前复工是否需要申请或者报备。

我们认为,企业必须遵守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应当在210日复工,不得提前复工,企业未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但如属《通知》中的特殊企业,企业可以依据自身行业性质进行分析,如果存在疫情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及食品生产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可以归于具有“疫情防控必需”和“群众生活必需”相关内容的相关企业,企业愿意为疫情早日多生产相关产品,服务于非常时期的,如企业需要提前复工,有不受“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限制之理由。

由于《通知》并未具体设定提前复工的报备或报批程序,我们慎重建议,如企业需要在210日之前复工的,企业应当提前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企业主管的劳动部门等部门,提出提前复工的书面申请、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告、报备材料,征得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复工。

(二)关于工资发放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未经法定程序,国务院办公厅无权修改。本次春节假期,是国家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此次规定的131日至22日延长春节假期不属法定节假日,但属于带薪假期,企业不得用员工年假抵充,应当依法正常发放相应工资。

1、延长春节假期加班员工的补休及工资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需要工作的,公司可以先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因20201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2020124日、28日、29日,202021日、2日为休息日,休息日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员工,企业先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长应等同于加班时长,不能安排补休的,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3日至29日为广东省通知的延长假期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员工正常工资,如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企业书面通知并安排具体工作内容让员工在家办公的,应当视为休息日加班给与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延长春节假期和延长复工日期,依据法规和比照法规,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工资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住院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企业应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需要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3、被隔离措施的员工工资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

4、因疫情未来得及返回公司复工的员工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当地人社部门另有明确通知的再行更正。

(三)关于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应当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2、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3、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延长春节假期内,企业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等必须的行业、岗位,企业不要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也不要因为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的,企业拟让员工签署《同意书》,且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5、如果企业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的,考虑到新型肺炎存在致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是可以认为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对员工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企业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员工有权予以拒绝,而企业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前往而解除劳动关系。

(四)关于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困难应对和救济

如果企业可能出现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果企业需要停工停产的,依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即一个月,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五)关于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申请延期开庭

如果企业存在正在进行的劳动仲裁的,因受疫情影响的公司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作者: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