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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5-10-31 浏览数:891

   

工薪阶层纳税面可降到26%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坤 与每位工薪收入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表决通过。根据这一修正案,从明年元旦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税起征点)将由800元调至1600元。
  修正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高,以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超过1600元的税收负担也有所减轻。以月收入5000元为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时,要交税505元,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后,要交税385元,少交120元;以月收入一万元为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时,要交税1465元,调整后,要交1305元,少交160元。按1600元起征点,大致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的规定,自1993年以来一直没有调整。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只有1%左右,到2004年这一比例已升至60%左右。因此,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很高。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另一个方面是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为此修正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据介绍,本法修改后,国务院将作具体规定,年收入或者月收入在多少钱以上就要自行填纳税单申报,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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