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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出通知要求严格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案执行

发布时间:2004-07-14 浏览数:1,017

    本报长沙7月12日电       今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的审查,严格注意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中,有的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有的屈服压力,明知违法也予以执行,有的甚至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等现象,湖南高院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对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法院不得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纯粹执行工具。

    通知要求湖南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补偿货币提成或者未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等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通知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掌握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慎用先予执行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先予执行的范围。要注意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确保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强化对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监督,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记者 梁建军)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