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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将从燃气用户口袋掏——对外投资等八项费用不计入广东城市管道燃气成本 试行办法网上征意见

发布时间:2007-06-08 浏览数:1,204


    本报讯(记者李婧 实习生张晓莺)昨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继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之后,广东省物价局为了适应各地制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公布了《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2日前在省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上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各项内容均予以明确,其中,业务招待费也规定了具体限额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而对外投资等八项费用不得计入成本。 
    广州天然气价格已报至省物价局 
    同时,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广州管道天然气价格已经制定,已通过市府审批,上报至省物价局待批,而在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后,广州相关企业尚未就油制管道气提出调价申请。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供气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单位供气定价成本=供气定价总成本/有效供气量。其中,期间费用是指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从事管道燃气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应超过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而且纳入成本的生产工人应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70%以上。
对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无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 
    《办法》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规定: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无形资产则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 。
    公益广告宣传费不得列入成本 
    《办法》还规定了八项支出不得列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对外投资等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列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企业用于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其他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