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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宣判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 律师有权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发布时间:2004-07-23 浏览数:1,071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记者王锋)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因其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后,以该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中院认为,律师可以从事该项业务,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3年3月14日,原告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称由于原告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原告不服85号通知而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原告仍不服,认为现行法律未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85号通知。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关于原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拒绝受理原告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一中院依法作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的一审判决。
  此间人士认为,此案的宣判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宣判使广阔的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向律师敞开了大门。尤其是入世后,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群体,律师的介入势必有助于推动我国商标代理服务的进一步规范,使当事人的商标权益得到更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