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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法人股重新向外商开闸

发布时间:2002-11-07 浏览数:1,028

  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法人股重新向外商开闸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持满一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向外商转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属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暂停多年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重新启动了。日前,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A2版),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转让中应遵循的原则、外商应符合的条件及报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切实稳妥地做好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通知》强调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是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就外商应符合的条件,《通知》明确,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通知》指出,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依照《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后,这部分股份仍属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记者 李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