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实司法为民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研讨会”摘要(上)
发布时间:2004-06-21 浏览数:1,315
编者按: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本报理论部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天津联合举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研讨会”。来自天津高级法院、全国8个中级法院的院长以及部分高校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围绕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保障诉权与防止滥诉的平衡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现将会议发言摘要整理刊发。
王运声(本报总编辑):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在关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近些年来,法院进行审判改革的不少内容,都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密不可分,当事人从中受益匪浅。应该肯定地说,这些年来,我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已经纳入各级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程序正义提到一定高度的今天,各级法院的法官已经对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形成了强烈的理念,并且成为自觉的行动。但是也必须看到,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问题上还有许多不足,当事人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上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缠诉、缠访,比如因不合本人意愿就凭空猜忌指责法官,以个人为核心确立司法公正的标准等等。这些问题都与诉权有关,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从立法、司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从而真正做到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宁殿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天津二中院从2001年开始明确提出加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感到它的重要性。目前,我们的认识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司法工作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它是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活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基本权利和行为手段。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互结合、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构成诉讼活动的整体,推动着诉讼的运行,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司法实践证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收到三方面的诉讼效果:一是当事人可以获得权利受到保障的心理满足,进而转化为积极参加诉讼活动的动力,主动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有利于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二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相互对立地举证、质证和进行辩论,有利于法官居中问案,兼听则明,公正裁判;三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与审判权力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既有利于审判权力的有效运行,又能够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保证诉讼活动正规公开的推进和合乎逻辑的作出裁判,使当事人不论胜诉或败诉都心中明了,能够促进息诉服判和裁判结果的及时执行。
总之,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反之,就会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与高效,甚至会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对立。因此,做好这一工作是解决民众对法院工作反映强烈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目前法官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忽视甚至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依然存在。如在立案阶段忽视和侵犯当事人起诉权、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权,造成告状难;在审理阶段忽视和侵犯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和在法定审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导致有些当事人官司难了,造成打官司难;在执行阶段,忽视和侵犯当事人依生效裁判及时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有的不积极主动执行,有的随意处置当事人财产,造成执行难;在申诉阶段,忽视和侵犯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法官任意驳回申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程序不严格,造成申诉难。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有法官受旧的官本位司法观念、职权主义的思维习惯和审判模式的影响,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不明确的原因;还有对这方面的宣传和理论研究不够,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不会或者不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方面的原因。但法院和法官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必须从法院抓起,从法官抓起。
三、目前,天津二中院力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在加强思想教育和改进审判作风的同时,在诉讼程序中主要抓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解决当事人告状难为重点,严格依法立案,实行合议庭立案,加强立案指导,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和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二是以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为重点,保护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三是以裁判充分说理和区别不同案件进行判前说理和判后释法为重点,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和理由的知情权;四是以严格审限管理为重点,大力提高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延期案件,杜绝刑事超期羁押案件,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审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五是以加强对保全、执行、评估、拍卖、破产清算和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财产管理为重点,抓好财产流转和处置的依法处理和准确记载,探讨多种执行方式,及时执行生效裁判,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财产的合法权利;六是以及时受理、审查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为重点,严格程序和审限,坚持有错必纠,裁判正确也要做好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通过抓好以上工作,努力解决目前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申诉难和涉法上访案件突出的问题。
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既要积极努力推进,又要坚持全面辩证的观点,严格依法进行。要注意四个环节: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诉讼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范围,不能迁就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要注意不能把属于司法文明和司法礼仪的事项列入保障诉讼权利的范围。同时,还要防止司法过分主动,防止超越法院职权和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二是注意坚持全面性原则。要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诉讼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忽视任何一类诉讼,特别要防止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偏重民事诉讼,轻视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问题。还要注意平等地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不能厚此薄彼。三是坚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致性。把握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使之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法官既要积极履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职责,又要主动地接受当事人对法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要正确认识诉讼权利对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在自觉接受监督中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司法水平。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意,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把法院工作搞好。
高洪宾(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研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视为人权的内容之一,加以尊重和保障,就是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从政治意义上来讲,法院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具体的表现最起码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说,现在讨论这一话题,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毫不尊重呢?或者保障状况已经很差了呢?我认为不是。我们已经十分强调程序的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在是研究怎样做得更好。
怎样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第一,法院尤其是法官应该树立以下理念:权利本位的理念——从起诉、审理到判决、执行,法官对每个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应该加以尊重和保障,同时用当事人的权利来约束法官的权力;程序优先的理念——国外有个著名的论断:“只要是程序公正,就应该推定案件是正确的。”从程序的独立价值和程序保护的实际意义来看,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应强调法官通过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主体互动的理念——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过程。法官在诉讼中居主导地位,要调动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同时在举证等方面也应行使法官释明权,不能纯粹就案问案。
其次,要从制度上完善一系列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包括司法解释和各法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程序制定的相关细则。如证据制度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在实施中遇到了些问题,就需要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去研究和解决。现在有大量的信访,许多是无理的。在此情况下,如何强调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也需要有制度保证。我们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不能迁就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让“闹而优则仕”得逞。
第三,要从监督上来保障。法院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都应依法予以保障。目前,监督方面的问题很多,当然最重要的是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是立法上的完善,二是司法上的保障,三是诉权的正当行使。要赋予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合法的应保护,不合法甚至滥用的应禁止。司法实践中有起诉难的问题,主要责任在立法上。法律对起诉条件的规定是实质性审查,没有通过程序就简单作出判断,忽视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对于实质性审查在立法上应有一个突破。当事人的处分权在立法上缺乏制度,和解权形同虚设,没有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的规定。和解要么是当事人撤诉,要么是在法律上制作调解书,如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和解,我们并没有。关于当事人的辩论权,法院比较尊重,但常常流于形式,没有体现出当事人的辩论对裁判有直接的影响。关于撤诉权,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需要法院的裁定同意,但外国不是这样。
诉权的保障必然涉及到法院如何充分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不足,比如释明权目前在我国是缺位。还有合而不议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一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扩大独任制的适用,同时可解决审判人员缺少的问题;二是确实需要合议制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要完整地运用这种制度。裁判缺少说理也是问题。加强裁判说理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当事人上访。再审权问题上,我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有再审权,是不是可以撤销基层法院的再审权?甚至一审、二审法院都不搞再审,这样会使再审条件更严格,把申请再审之诉的权利主要交给当事人。
曲 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真正地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能做的更多的是民商事诉讼。现在有不同的问题存在,如立案难、打官司难、执行难、再审申诉难,如都归结到法院身上不客观,因为涉及到各部门、律师的水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如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既要保障当事人诉权,又要防止诉权滥用,目前应进一步深化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制度。我们现在实行诉前辅导制度,有条件的法院设立诉前辅导法官,即仅仅在程序上指导当事人立案、提示诉讼风险,包括提示案件需要哪些材料、可不可立案及案件的费用等等。我们认为法院不能包揽所有纠纷的解决,对那些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要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不能在驳回起诉后就置之不理。
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符合西部不发达、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地区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请不起律师或律师水平低,就需要法官的释明,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进程。要灵活适用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怎么取证,有些知道取证也不能进行取证,就要适当给法官依职权进行取证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各种办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外,要确实完善执行改革。如执行权和裁判权如何分离,长沙中院设立了执行监督庭,把决定权、执行的裁判权、当事人异议权、执行法官的不作为等问题统统纳入该庭解决。这个做法值得我们探索。
解决申诉立案难问题,建立申诉信访责任制。我们对信访案件进行了细致分类,对确实无理缠诉的,该打击的加大力度打击,不然,信访缠诉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同时,我们又加大法官的责任,法官对自己处理的案件要负责,从立案、审理、执行、申诉各环节都能够把问题解决得好一点,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工作就可以做得更好。
在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过程中,加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理念,是至关重要的。
梁津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现在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平等主体间的矛盾和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前者是民商案件,后面是行政案件,对社会安定的影响更大。如何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行政纠纷诉权的保障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现在存在几个问题:1.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不能向法院起诉。我觉得这不利于公民诉权的保障,也不符合WTO的规定。2.相当多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我认为应该给公民选择权,可以去复议,也可以去诉讼,而不要限制必须先复议后诉讼,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3.有些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要从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宽,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拓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积极的努力。4.在复议和诉讼出现纠纷的时候,老百姓常常是无奈。我觉得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就不受理进行审查,但内部制约终有局限,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要强化法律监督。
孙万胜(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对此,我说三点认识。
首先应该强化制度上的保障,这是基本前提。制度的构建和确立应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环境、法官的素质等等。诉讼制度模式应本着怎样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这个前提去构建,要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我认为,当前在我国要建立一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各地区因地制宜、各有特色的诉讼模式。这才是实实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
其次是程序和理念上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是一个整体全面的问题,以下五个原则只有在司法程序上都体现出来,才可达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标:一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三是效率原则;四是司法解释与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五是法官素质保障原则。再有,在诉讼权利保障过程中,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正平等。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司法程序的设计、司法理念的树立都很重要。
三是从操作上如何实施和完成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个目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是有条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能力、法官的审判能力应当互相结合。举个例子,从立案上讲,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政治方面的问题,法院是否应该受理?从相关的规定看是不应受理的,但从宪法上看又应受理,对此怎么处理?法院有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现实的责任和权利是否相匹配?当事人诉权要得到保障,法官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也要保障。这也是相配套的。目前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制度上存在不足,法院也确实存在不足,应该下功夫改进,但要从实际出发,客观对待,冷静分析,制定出既可以实行得了、民众基本满意、法官认可、制度允许的相一致的解决办法。这不仅对法院的改革,也对研究和进一步做好这一工作是有利的。
邹吉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当前,民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现象在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具体表现在:参与难、告状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期限长。产生问题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也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因素,同时还受到整个社会司法环境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机制尚不够完善,二是当事人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三是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四是少数案件久拖不决,影响纠纷及时解决,五是执法差异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六是地方保护问题突出。
要实现立法层面和社会期望值意义上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切实保障,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有赖于法官职业化的实现程度,也有赖于外部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当前,法院要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2.加强立案审查力量,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对案件多、立案审查力量不足的充实办案力量,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要给予减收、缓收和免收案件诉讼费用。3.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信访申诉审查力量。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民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4.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减轻涉诉群众讼累。要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加强审判管理,严格审判监督。继续规范和完善立案庭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强化事先警示、临界催办、事后通报的流程管理措施。6.规范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以调解拖延办案。7.加强诉讼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印制各种诉讼指导宣传材料,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