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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原则起诉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1,553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该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规定》共12条,主要就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的适用范围、诉讼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本国法转化世贸组织规则 《规定》通过正面规定的方式体现了依据本国法、转化世贸组织规则的原则,明确规定: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和抗辩;其二,法院在判决文书中不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李国光同时指出,但这并不说明世贸组织规则与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没有关系。无论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其最终结果都应当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遵守。《规定》指出,当一个案件的审判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可以选择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那条解释进行判决。 实行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规定》引入了世贸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李国光还透露,我国作为反倾销、反补贴壁垒最严重的受害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有关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受理诉讼请求后,需要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