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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2016-05-13    作者:    浏览数:8,536

本文荣获二〇一四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周 磊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是一项由政府倡导并由政府埋单的法律惠民服务活动。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对于提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社区,为建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一、律师提供村居法律服务与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动。
   (一)助力普法宣传,提升基层群众法律意识。
    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作为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在从事村居法律顾问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宣传员,其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也将法律的常识性问题予以宣传、解答,循序渐进地向群众普及法律基本常识,树立其法律理念,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予以充分阐述清楚,转变群众对法律的看法。让其从观念上建立“什么事情是法律规定的”、“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理性转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明白在法律的范围内,什么是法律有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法律规定如何做等问题。
    基层群众因接受文化教育的先天不足,总会存在一些法律的误区和理念的差异,凸显在家庭教育、财产继承、债务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等方面,特别是目前广州周边农村出现的“外嫁女”问题,在村集体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财产分配上对于“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限制等现象也比比皆是。村(居)民因法律意识的淡薄,因宅基地建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积累恩怨,形成纠纷,最终甚至出现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去解决这些纷争,恶性循环,无端造成社会不稳定,更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期宣传,将与群众常用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凭借自身的口才以及结合业务实际中的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宣传,通俗易懂而更具有直观的宣传效果。
   (二)参与调解斡旋,化解基层群众法律纠纷。
    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可以充当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员。邻里纠纷是基层村居群众法律纠纷最多的一类,一旦不能得到妥善化解,则容易导致矛盾省级,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在某些农村地区,个体矛盾甚至会演变成群体纠纷或不同姓氏之间的宗派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就急需一位代表公正,却又能依法处事的中间人,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则是最佳人选。
    从专业能力上,律师能够对案情做出详细分析综合判断,摆事实讲法律分析孰对孰错;从情理中,又能结合平时办案经验、调解技巧,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洞察各方心态,动之于情晓之于理,不偏不倚以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效果,起到止纷争而握手言和。村居律师的介入以及自身的绝对中立,较之于其他人员明显更具有较大的优势,更能有效说服双方。在实务中,对于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应予支持;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可对其进行说服劝导。
   (三)协助村居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
    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以发挥基层村居的法律参谋的作用,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可以充当村居的涉法事务指导员,具体工作小到村规民约的制定及修改,大到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通过长期与村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交流,言传身教普及法律知识、法律理念,提高村居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律师通过参与村居委员会各项会议时,可充当法律参谋的作用,在对各项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审查,能有效地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时,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能够进一步发挥自身的法律优势,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三资管理、三旧改造、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指导,协助村居能更好依法完成各项工作。
    此外,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还可以协助基层调解机构调解各类复杂疑难纠纷,审查人民调解文书,以及协助村居干部处理涉法类事务,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疏导,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村居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的几个关系的处理。
   (一)村居法律顾问与村居在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律师与服务的村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应按照司法部门指派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作为村居的法律参谋的作用,以积极的心态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地从村居日常细微工作中去发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村居的实际需要去考虑问题,才能赢得肯定和信任。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力求促进村居依法自我民主管理,而不干扰民主决策,自觉摆正自己与村居的位置。
   (二)村居法律顾问与基层政府管理的功能互补。
    基层街道办和镇政府是直面各个村居的第一道门,也是群众最经常接触的部门,基层政府“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承担大量的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但在现实中,由于存在机构编制、人事的限制和工作方式等原因,基层政府在处理经济和社会管理中仍会遇到大量疑难复杂问题时,仍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作为村居法律顾问,有效地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救济途径寻求政府依法决策,解决纠纷而不添乱,与基层政府形成彼此认同、相互配合的互补关系。
   (三)村居法律顾问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律师受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以有效解决基层村居纠纷作为衡量工作的基本准绳。村居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处理获得村居满意与坚持独立原则之间的关系。律师在提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行使的是建议权,通过专业分析和判断作出法律意见,通过合理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表达,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
    三、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素质。
   (一)行动上要学会“察言观色”。
    提供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与所服务的农村或社区之间往往属于完全陌生的两方,双方从一开始并未形成一种信任与默契。而现今所存在的“熟人社会”,更何况法律顾问的费用的大部分并非村居自身支出,进驻原因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指派。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了解和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律师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逐渐熟悉和了解所在村居社区的基本情况、管理架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因个别两委干部和村民因不理解情绪导致的麻烦和隔阂,是有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各种诉求时,应当审时度势,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将情、理、法有机结合,及时化解对内对外的矛盾。
   (二)学习上要做到“内外兼修”。
    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除了需要具备能够了解大量的基层村居有关的法律法规专业要求,还应当熟悉所在村居的风土人文,当地基层政府的基本架构、工作范围、办事流程等。显然,在面对已经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要求律师应当基本了解其所提供服务的村居的情况,确实增加了不少工作的难度和挑战性,但这一过程却是有利于律师贴近群众生活,有效地更好开展村居法律服务工作。
   (三)业务上要实现“点面结合”。
    基层村居作为基层政府的“神经末端”,承担了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作为受聘于村居的律师,应该充分了解基层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形成和执行落实的各项手段,不能孤立地理解和分析基层政府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协助政府化解纠纷,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引导基层群众善用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依法理性归责,而不是为政府与村居群众之间的沟通制造障碍。
   (四)规划上要做到“从长计议”。
    村居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此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虽然每年度能够获得政府的一定金额的补助,但不可否认其金额与律师所代理的其他案件的代理费以及充当企业法律顾问所收取顾问费相比,两者明显存在较大差异,诱惑性不大。但如律师能够精耕细作,认真对待每一场法律讲座和每一次法律咨询,在取得所在村居的信任后,实现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的有机结合的例子也并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