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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新商检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02-10-09 浏览数:1,721

  根据WTO规则对旧法进行了完善 明确界定了商检的行政与民事行为   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商检法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的商检法与1989年商检法相比,以应对加入世贸为切入点,根据WTO规则和我国承诺,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重点修改和完善。如关于“立法宗旨”,增加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突出强调了新商检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检验检疫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关于法定检验的目的,根据TBT协定规定,将“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使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关于法定检验的内容,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修改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具体检验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和防止欺诈要求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项目。   新商检法作为依法行政、保国安民的有力武器,体现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法定检验只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其他检验机构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关于对检验机构的管理,为加大统一管理力度,规定只有国家质检总局才能够许可其他检验机构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同时,被许可的检验机构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等。   新商检法对1989年商检法中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如关于复验、复议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关于法律责任,根据新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维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秩序,规范执法行为将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   (记者韩乐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