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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消费维权的较佳途径

发布时间:2004-05-17 浏览数:880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丁世和

  消费争议仲裁是我国消法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的五条途径之一。消法实施十年了,消费争议仲裁落实的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
  仲裁及其七大优越性
  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后,自愿达成的协议。我国消法将仲裁列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
  在发达社会,消费争议仲裁是很平常的事。葡萄牙早在1986年就相继颁布了一些法令,规定可以通过自愿仲裁制度解决消费争议。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有类似的仲裁机构。
  消费争议仲裁有七大优势:一是自愿原则。这包括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二是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简单,省时、省力、省财。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最迟四个月必须结案。三是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就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等外界干预,仲裁员一般都是专业人员且为兼职,不隶属于仲裁委。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否则将被解聘或除名。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五是仲裁员都是在某一方面高水平的权威人士。六是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信誉等权利。七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世界上一百三十多个签约国都要被无条件执行。
  探索实践与三大问题
  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消费者维权机构对仲裁维权进行了积极探索。
  早在我国消法和仲裁法颁布之前,福建、江苏、贵州、吉林、河北、安徽、河南、四川、广州、沈阳等地立法机构和地方消协,在参与制定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中都将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写进地方法规,不少省市还制定了消费争议仲裁办法等具体规定。仲裁机构一般在省、市、县设立,仲裁委由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社会团体(如消协)等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有的地方对仲裁标的额作了限制,如福建,当时限定为1万元以内。案件一般由纠纷发生地仲裁机构管辖。多数地方规定,发生纠纷后,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可受理。少数地方规定仲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对于仲裁裁决,有的地方规定,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这些做法和规定显然带有探索的痕迹。从法理上看,一些规定有欠妥之处。
  自1994年我国消法实施,1995年我国仲裁法实施以后,由于一些地方原制定的消费争议仲裁规定与仲裁法不一致而废止。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一些地方消协又进行了探索和努力。比如:鞍山、石家庄、杭州、湖州、本溪五地消协积极与当地仲裁委联系,在仲裁委授权下成立了消费争议仲裁机构,严格按仲裁法开展仲裁活动。仲裁标的额一般较小,在5万元以下。如鞍山仲裁委消费纠纷仲裁庭于1999年4月裁决了四位农民提请的农膜质量纠纷案;杭州裁决了4起消费争议案件。总的看,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接到的消费争议仲裁案件数量极少。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是没有有效仲裁协议,无法提请仲裁。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提请仲裁必须有经双方同
  意的仲裁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一般很少有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签订仲裁协议,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如果经营者不愿签订仲裁协议,即便消费者提请仲裁也不能实现。其次,仲裁机构数量有限且大多设在大城市。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设在直辖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根据需要也有一些设在了设区的城市。目前,我国有仲裁委152个,即使全部符合条件的地区都建立仲裁委也不会超过四百个,显然覆盖面太窄,通过仲裁解决消费争议极不方便。第三,标的额小的争议难以立案。我国仲裁委属于自收自支单位,办公费用、仲裁员的报酬来源于仲裁收费。仲裁收费一般按诉讼标的比例收取,低于一定标的额时,按件收取。因此,一般情况下仲裁委不愿意受理标的额小的案件。据了解,目前通过仲裁解决的消费争议大多集中在商品房买卖等领域。如何开展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是各地仲裁机构亟待解决的课题。第四,整个社会对仲裁还很陌生。仲裁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对仲裁不了解,在遇到消费争议时,人们还是习惯于寻求传统途径解决问题。
  措施建议与积极推进
  笔者认为,首先要对我国现行仲裁法进行必要修改,将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纳入其中。各地仲裁机构应把消费争议仲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订立切实方便消费争议仲裁的制度,包括机构设立、立案标准、仲裁庭组成等。建议消费者提请仲裁不收费或给予优惠。争议过错方如果为经营者,仲裁费由经营者承担。鉴于仲裁机构属于自收自支单位,建议由国家财政予以必要补贴,将消费争议仲裁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普及仲裁知识。消费争议仲裁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人们法律意识较强的国家实行的一项有效制度。我国要实行这一制度必须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消费者知道仲裁法,了解仲裁规则,了解仲裁是解决消费争议的方便快捷途径。同时也要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消费争议,能够降低运作成本,从而自愿选择仲裁。
  我们还应当尽快在县级以上地区(含县级)设立仲裁委派出机构,以方便申请仲裁。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此作了有益探索,建议在仲裁法未作修改之前,各地消协可以与各地仲裁委联系,商讨设立派出机构问题,希望各地仲裁委能作出积极回应。
  推进企业首先承诺通过仲裁解决消费争议是问题的关键。通过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前提是,当事双方有无仲裁协议。而促使经营者首先承诺发生消费争议后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这个工作尤为重要。可以先从一些商品、服务优的经营者做起,再通过他们示范带动其他经营者循序渐进。随着仲裁意识的增强、仲裁知识的普及,通过仲裁解决消费争议就会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各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在动员经营者承诺通过仲裁解决消费争议方面,一定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之,要解决消费争议仲裁途径畅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作战。只有这样,仲裁途径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资料链接
  浙江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可以制定小额争议仲裁规则;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免收或者减收仲裁费。
  该省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暂行规则规定,采用消费争议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须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对方同意并作出接受仲裁书面表示,可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前或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经营者、生产者以信誉卡、三包卡、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形式作出仲裁承诺,消费者申请仲裁,可视为达成协议。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消委会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职责,其中第五条规定:设立仲裁机构,依法对消费纠纷进行仲裁。
  该省制定的“消费纠纷仲裁办法”规定:县级(含县级)以上消委会可设立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仲裁;仲裁标的额限制在五万元以内的单项商品或者服务,但商品房、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纠纷不受此标的额限制;受理仲裁消费纠纷应当先作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可凭双方书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该办法还制定了收费标准:纠纷标的额在一百元及其以下的按5%交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交纳五元;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交纳十元;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交纳二十元;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交纳五十元;一万元以上,交纳一百元。另外,与案件有关的鉴定费、测试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贴费等按实际收取。
  上海市
  上海仲裁委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收费(试行)标准规定,该标准仅针对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依简易程序规则受理的消费争议案件。该标准把仲裁费分为两种类型:无争议金额案件收费标准和有争议金额案件收费标准。其中无争议金额的综合性争议案件,每件收费不超过1000元;无争议金额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件,将合同金额视为争议金额收费;无争议金额的其他案件,每件收费不超过800元。有争议金额的,1000元及其以下部分每件收费100元;1001元到2000元,每件收费150元;2001元到3000元,每件收费200元;3001元到5000元,每件收费250元;5001元到10000元,每件收费350元;10001元到50000元,每件收费500元。
  广东省
  广东省消委会与广州市仲裁委协商出台的“消费争议特别规定”规定: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当天提出,当天受理,当天开庭,当天裁决。但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经营者以“信誉卡”、“三包卡”等形式作出仲裁要约,消费者向仲裁委或消委会提起仲裁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商家事先没作出要约,但消费者提起仲裁后商家同意的也可仲裁。争议双方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庭工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员。仲裁庭可以决定集中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原则,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地点。仲裁收费以50元为起点,根据《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仲裁委申请延缓或免予预缴仲裁费。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消委会于1998年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受理的消费争议必须是:一、在澳门地区发生的;二、涉及金额不高于2.5万澳元;三、争议双方自愿接受仲裁。仲裁中心设于消委会内,由消委会指定负责人及专门技术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仲裁中心工作。
  澳门仲裁中心虽效法葡萄牙的相关制度,但在运作模式上有很大变化。葡萄牙消费仲裁中心大多是由司法部、保护消费者协会和各种商会共同发起,不属于任何机构,所需费用由各单位分担,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而澳门仲裁中心仅由消委会一家成立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