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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数:1,051

10月25日,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法律?法律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有什么新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这一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公安部三局局长武冬立。 三大问题催生公民身份证法 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17年来,全国累计制发居民身份证11.4亿个,实有持证人口9.6亿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身份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武冬立说,“现行居民身份证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明显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和制约了居民身份证作用的发挥。” 首先,证件的发放范围不够全面。现行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不包括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以及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等公民,给这些公民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其次,现行居民身份证是采用照相翻拍技术加上塑封制成的,技术含量低,易于伪造。此外,证件只能肉眼辨认,大批量核查检验身份证时无法使用机器阅读,不利于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行为处罚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只能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理。而对一些新出现的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行为,又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这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构成当前伪造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武冬立说:“为进一步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的作用,制定公民身份证法非常必要。” 广泛调研 数易其稿 草案历经十年 1993年,针对居民身份证条例颁布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安部开始着手修改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工作。 1999年8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2000年11月,根据中央军委原则同意在军人中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建议发给居民身份证的意见,条例修改稿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2001年6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修改稿增加了公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相应的规定。 2001年9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关于提请审议居民身份证法送审稿的请示。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最终形成了公民身份证法草案。 今年1月,该草案经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被原则通过。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修改。10月25日,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保护公民权益 加强人口管理 法律草案呈现六大变化 与现行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证件名称改了,由居民身份证改称公民身份证。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居民是指固定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根据定义,除了中国公民可以叫居民以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是中国居民。因此,居民身份证的说法不够确切。为了使身份证的名称更加科学准确,法律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改为公民身份证。 二,证件发放范围扩大了。法律草案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便其生活,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属于公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 三,号码位数变长了,从15位增至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在原来15位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基础上升位而成的,是每个公民终身不变的唯一的号码。 四,对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身份证的使用,居民身份证条例只做了原则规定。草案则明确规定使用身份证的情形,包括选民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参与诉讼活动、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汇款邮件等,基本涵盖了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此外,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草案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扣留做了严格限定。 五,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力度加大了。根据现行条例,对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最高的处罚是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草案则同新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不会立即失效。如果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实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全国将存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与换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存使用的情况。为此草案规定,依据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公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记者 王雷鸣 邹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