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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改革——访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沈德咏副院长

发布时间:2003-03-26 浏览数:1,416

  编者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郑重地向全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在一个法治社会国家,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不仅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而且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事关国家法制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正基于此,羊年伊始,本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分管执行工作的沈德咏副院长。      以十六大精神统一执行改革的思想认识   记者:近年来,我们从新闻媒体和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中得知,你作为全国法院执行队伍的“总指挥”,再三强调和身体力行地推行执行工作改革,迄今为止,有何成效?   沈德咏:我只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协助肖扬院长做了一些具体工作而已。   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一系列措施,特别是经过贯彻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后,普遍地加大了执行力度,执行质量与效率大幅度提高。1998年至2002年底,全国法院共执行1226万件,比前五年上升83%;执结标的总额13477亿元,比前五年增加4倍。在此过程中,强化执行改革发挥了巨大作用。   中央1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11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执行改革在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方法四个层面上同时展开。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当前,以高级法院为核心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初步建立,绝大部分高级法院和相当一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成立了执行局,部分法院实现了机构升格或局长高配。在执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不少地方积极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的新机制,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各级法院还不断推进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创造了许多新的执行方法,如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群众举报制度、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财产审计执行和限制高消费等等。   人民法院的执行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新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建立,对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缓解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执行工作改革还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执结案件数和执结标的额不断增加。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推进执行改革的三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行各类案件753万余件,与前三年的645万件相比,提高了16.7%;执结标的总额9396亿元人民币,与前三年的5051亿元相比,提高了86%,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执行工作改革也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三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队伍人员不断增加,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据统计,截止2001年12月底,全国法院执行人员达34028人,占全国法院干警总数的11%;在知识结构方面,大专以上学历29491人,占执行人员总数的86.6%;具有审判职称的22285人,占执行人员总数的65%。广大执行人员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坚持不懈地推进改革,是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   记者:记得去年12月14日,你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推进执行改革〓不断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的文章,是否意味着党的十六大以后的执行工作改革还将继续向前推进?   沈德咏:这是毫无疑问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反复学习、领会这些精辟的论述,我们会强烈地感受到,当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强化改革和创新意识,都要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传统的执行体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义无反顾地进行改革。   关于如何推进和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的问题,我们应当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十六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论述占了相当的篇幅,如此浓墨重彩是前所未有的,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十六大报告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作了系统阐述,明确指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改革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治文明主要体现在法制文明上,而其中司法文明又是法制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和司法文明,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才坚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报告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确定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七项任务,几乎涵盖了构建现代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为全面启动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执行工作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   记者:推行执行工作改革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有何联系?   沈德咏: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厉行改革,做了大量工作,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涉及整个司法体制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还有待于不断努力,但是,执行工作体制的改革,即实行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执行局的设置、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建立,已经出现勃勃生机,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前年春天,肖扬院长在亲自撰写的关于“公正与效率”一文中,曾经强调执行体制改革是法院体制创新的标志。十六大报告使我们更加坚定了信心、鼓舞了斗志、明确了前进的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认识到,执行工作改革是整个法院司法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执行工作改革作为“重点突破”,必能对司法改革起到“整体推进”的重要作用。我们学习领会十六大精神,一定要从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执行工作的改革,紧紧抓住十六大提供的大好历史机遇,坚决摒弃因循守旧、抱残守缺的落后观念,掀起新一轮的执行工作改革热潮。      记者:据我们了解,在各地法院推行的各项执行改革举措中,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和所有的执行人员都是“一个声音”和“步调一致”,请问,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沈德咏:其实,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论和分歧是正常现象,如果任何一项改革举措都没有争议而是“一致通过”,那就反而显得不正常了。当然,在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上我们必须尽快统一认识,特别是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实践已经对许多问题作出了回答,统一认识的时机已经成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重大走向,有必要进一步强调:   一是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其目的在于理顺上下级法院及执行机构之间案件管理及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建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新型管理体制。上级法院对执行中的裁判权具有监督职能,对执行中的实施权具有领导职能。统一管理的实质就是统一领导,今后应明确提出“执行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当前,有一些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仍然满足于做好本院工作,对下级法院没有很好地履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没有积极地运用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有效措施,没能利用执行体制上的这一管理优势去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法院抱怨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提供“红头文件”,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0年作出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确定了建立统一领导、高效有序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的任务和要求,这都是有效的“红头文件”。   二是执行局这种机构设置更加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名称由过去的“执行庭”变更为现在“执行局”,这绝不仅仅是换一块牌子的“一字之差”。实践证明,执行局作为人民法院专门办理执行案件的组织机构,更能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需要,是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执行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三年来执行工作改革的实践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最有说服力的回答。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高级法院、大多数中级法院和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局作为新的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三是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两权合一的特殊性。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改革对执行权的运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关键是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将执行权进行分解,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目前,我们倾向于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即实行“两权分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在这点上,我们不强求一致,只要“分权”达到“制衡”的目的即可。有的法院对执行分权还心存疑虑,认为分权会造成相互掣肘,降低执行效率。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任何分权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效率,但分权能够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减少或杜绝权力的滥用,以保证实现权力行使中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权对效率的影响可以看作是确保公正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但如果处理得好,我认为不仅不会影响效率,反而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率和公正本身就是这样一个辩证关系。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精神,我认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完全符合十六大精神的。   四是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更新观念,树立新的执行理念。首先,要树立执行程序公正的理念,摒弃将债权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价执行工作好坏的惟一标准。过去我们一直强调现在还要继续强调这一观念。但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应该认识到,强调执行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去关注执行结果的好坏,相反,使债权人的债权迅速地、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成为我们每一名执行人员执行个案时追求的目标。其次,要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减少和淡化执行程序中法院的超职权主义色彩,提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体的意思自治地位,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同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义务和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应该认识到,执行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实现已经确定的债权,因此,执行程序中需要执行法院必要的介入和参与,在必要时依职权推动和加速程序的进行。第三,要使执行法院从当事人市场交易的风险中解脱出来,防止“权力异化”,使执行法院成为所谓“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被告”。这个问题应当再度引起注意。 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记者: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这一要求,对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执行工作改革是否具有十分普遍的指导意义?   沈德咏:当然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指导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实践证明,只要执行工作改革坚持了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并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就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执行工作改革既要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开拓,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当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着眼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研究、思考和解决,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防止千篇一律和一刀切。比如在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上,有些法院的执行机构现只有两三个人,如果也搞分权,工作可能就无法开展。确定执行分权的具体形式,要允许不同地区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有不同的模式。从实际出发,体现了执行工作改革的灵活性、多样化的特点,这正是改革之活力所在。但这不等于可以不讲原则,在改革的大方向和重大原则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有丝毫的偏离和动摇。   ——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整体推进。“整体推进”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执行中某一项制度或某一个程序的改革,而是一场全方位、多层面的改革。从执行管理体制到执行机构,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到具体的执行方式方法,从传统的执行观念到执行理论,从宏观到微观,都要进行改革,都要有所创新。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和推进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改革的核心,执行机构的改革为执行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载体和组织保障,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从内部为新型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的廉洁运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则从外围为新型管理体制和执行权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的改革又为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现实依托。(2)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某一地区或个别法院的改革,而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改革。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是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正式推行的改革措施,而不是在个别地区、个别法院搞的改革试点。每一个地方所进行的改革不仅仅是本地区、本法院的改革,同时又是全国范围内整体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某个地方因循守旧,不仅仅影响到本地区新型执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影响到全国范围内执行工作改革“整体推进”的效果。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在改革问题上裹足不前,远远落在了大多数法院的后面;有极少数法院甚至仍然在改与不改的问题上反反复复,而无视全国法院改革大潮的冲击,无动于衷。这显然与改革要整体推进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执行工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各地区各法院的改革要取长补短,遥相呼应,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每个法院都要关注兄弟法院的改革,善于学习和借鉴兄弟法院在改革过程中摸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保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最高法院负有重要的监督、指导重任。最高法院执行办要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执行工作改革不到位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3)执行工作改革不是被动的、自发的前进,而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推进。在建立什么样的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如何划分和行使,以及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方面,在执行观念的更新问题上,我们都有明确的意见,而且都写进了最高法院的正式文件。近年来,最高法院专门就执行工作召开过多次会议,目的就在于针对每一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对改革的进程和重点问题进行部署。去年年初,我们专门召开了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就是再次表明我们对执行局这种组织形式的态度,向全社会正式宣告执行局的存在,同时就执行局组织形式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去年8至10月份,我们重点抓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就是为了集中解决执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优化执行队伍的结构,为进一步深化执行工作的各项改革铺平道路。   记者:强调执行工作改革要“整体推进”,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已经有了成熟的整体改革方案,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刀切”?   沈德咏:“整体推进”是从宏观意义上讲的,就改革的实际操作来说,地区不同、改革的阶段不同,在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在坚持整体推进的同时,又要结合本地区改革的实际情况,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有所侧重,重点突破。在改革的初期,要真正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使新的执行体制发挥作用,就必须为其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因此,我们把执行机构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在执行局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来之后,改革的重点就应当相应地向其他层面进行调整。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些法院在成立了执行局,实现机构升格、干部高配之后便停滞不前,对下级法院出现的问题不管不问,既不搞统一管理,也不搞统一协调,这样的执行局与过去的执行庭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执行机构改革只是一种手段,是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我们不能把改革的手段当成改革的目的。在执行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地方,要尽快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改革的重点,切实解决纵向上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问题,以及机构内部的分权和监督制约问题,将执行工作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与其他三个层面的改革相比,执行方式方法是较为外围、微观层面的改革,但涉及到执行程序和执行制度的各个方面。在其改革上,也要善于抓住重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重点建立、健全一两种执行制度,完善一两种程序,通过重点突破的方式最终实现整个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就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现状看,当前改革的重点应当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彻底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并进一步健全执行管理制度。   在强调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整体推进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循序渐进。执行工作改革是一项很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观念、体制、机制、制度、方式方法等多个层面,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因此,不能将执行工作的改革简单化,更不能不顾客观实际急躁冒进,而应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也有一个力度、速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力度过大并企求高速度,可能会欲速则不达,对执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力度过小并缓步运行,对旧的执行体制毫发无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两者都是不可取的。要把握好执行改革的力度速度,既要注意将改革与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社会发展的速度结合起来,又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我们在具体改革过程中不能简单化地理解某一观念,要顾及到一般群众的承受程度,要向群众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服工作,使他们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否则,我们的改革就会丧失群众基础,就会缺少社会根基,改革的成果也不可能稳固。当然,强调执行工作改革要循序渐进,但决不等于谨小慎微。一旦各方面的条件比较成熟,就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推进改革进程,否则就会坐失良机;在条件不成熟时,也要积极地去创造条件。总之,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把执行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坚持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记者:我理解执行工作无非就是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兑现,对此,我国现有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等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执行工作如何能够做到制度建设和创新?   沈德咏:我们一再坚持执行工作改革和制度、理论创新,就是因为现有的法律规范本身不完善甚至有的还是法律上的“空白点”。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执行”的内容,但严格说来,“执行”并不等同于“诉讼”,“诉讼”的目的是确定权利,“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权利。且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有权采取哪些手段,其条文规定十分单薄。虽然《强制执行法》早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须知,全国法院每年判处的数百万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要么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兑现,要么就可能出现执行程序上的各行其是,因此,必须进行包括制度建设和理论创新在内的执行改革。执行改革的成果归根到底要体现和落实到制度建设和创新上。执行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通过制度创新不断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过程。改革最根本的就是要抓制度创新。新的思想和理论不靠新的制度来落实和体现,只能流于空谈;新的经验和做法不靠新的制度来固定和规范,必然流于形式;新的改革成果不靠新的制度来巩固和提高,很容易会回到过去。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都要坚持制度建设和创新。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不是任意管理、随意协调,而是靠制度。我们现在要抓紧研究新型管理体制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统一管理和协调的程序、方式、范围、程度,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定位、权限划分,以及上级法院执行机构不履行管理和协调职能的责任等,尽快将其落实到制度和规范的层面。执行机构改革方面,在执行局建立起来以后,要抓紧研究和规范执行局的内设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能和权限划分。执行权如何划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各自的范围如何、不同的权力如何分权行使、相互之间如何分工制约等问题,也应抓紧研究,并尽快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记者: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能否请你作一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是否决定加以采纳或者推广?   沈德咏: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也是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这方面的工作量很大,如抽签或摇珠选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制度、悬赏举报、财产申报、债权人调查、强制审计、执行听证、发放债权凭证、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人员逾期执行易人制度、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等等,这些经验和做法也正在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此外,各地区还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执行公开、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执行款物管理、执行立案收费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可见,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加紧进行调查研究,拟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全面的修订。可以预见,新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民事强制执行法出台后,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记者:近年来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与强调注重理论创新有什么联系?   沈德咏:可以用四个字概括“密不可分”。我们提出夯实执行工作的理论基础及推进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本身就是重要的理论创新。我们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和论述,也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   过去我们把执行权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权,导致了完全按照司法裁判权来设置执行机构和管理整个执行工作,这样的理论和实践显然是脱节的。实际上,从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权力属性上看,强制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特点,又具有行政权的特点。法律将强制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一种司法权吸收行政权的关系,导致两权合一、双轨运行态势。但执行权的确兼具司法行政权的属性,正因如此,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就不应该是单纯的监督和指导关系,而应该同时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传统的管理体制就必须改革,就应该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型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执行机构、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的方式方法都需要进行改革。可见,正是基于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和定位,才为执行工作的一系列改革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指导。如果没有这一理论创新为先导,执行工作的改革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   近两年,我们在抓执行工作的理论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最高法院执行办专门组织力量连续发表理论文章,从理论层面对改革进行说明、解释和指导。前年9月,最高法院组织召开了首次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掀起了理论学习和理论研究的新风尚,许多高院也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应该说,我们在执行理论研讨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基础薄弱,我们的理论创建还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改革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扎扎实实地进行执行理论研究和理论建设。   理论建设和创新不能靠闭门造车。理论来源于活生生的实践。执行工作四个层面改革的理论,就是在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执行人员执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理论研究要始终坚持与执行工作的实践相结合,坚决反对凭空臆想。进行理论建设和创新,还要善于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国外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那些已经被许多国家的执行实践检验证明是科学、合理的理论成果,是法学先贤们思想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大胆借鉴,为我所用;也不能为了标新立异,另创一套“与众不同”的理论体系。在学习、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执行工作实践,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提出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这从国外是学不到的,因为国外的执行体制跟我们有很大区别。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执行实践更丰富,也更复杂,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更多,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建设和创新中,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执行实践和现实国情,要比国外同行施展出更大、更多的聪明和智慧。在与时俱进的今天,广大执行人员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从宏观到微观,从观念到制度,从执行程序到执行的方式方法,全面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业务建设和实现理论创新,争取尽快形成执行改革的理论体系,构建起强制执行法学的完整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