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环评:让经济发展搭上“健康快车”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人士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时间:2002-11-08 浏览数:1,062
“解决环境问题要走‘预防为主’的路。而要做到预防为主,在采取建设行动之前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环境影响评价法就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了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而出台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孙佑海介绍说,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其中对政策和规划进行环评相对于评价具体的建设项目更具有战略性,国际上将其简称为“战略环评”(SEA)。 我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从1979年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始的。“九五”期间,全国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执行率已达90%以上,这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湖北省襄樊市原计划在市区内建设一个火力发电厂,该项目经过环评后,认为原选址方案不利于保护市区环境和人体健康,故否定了原方案。 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实施政府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经济发展规划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和“有水快流”政策,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其后遗症至今也没有完全解决。80年代末制定的一些产业发展规划,虽然在短短几年内使某些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同时造成了全国范围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和社会为此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和持久,范围更加广泛。如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能够认真听取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慎重考虑其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避免一些环境问题的产生,也可以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据介绍,天津市在开展战略环评方面起步较早。20世纪90年代初,天津市经济开发区建成之后,又相继在渤海三区、新四区和5个县建立了相应的开发小区,同时还建立了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及武清县高科技产业园区和海洋高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具有集中、高速、规模较大、资源消耗密度高等特点,区域的经济发展将对区域内及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在天津市建设这么多的开发区能否为天津市的环境容量所承受?如何才能避免或者减轻因建设开发区而对天津市生态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天津市环保部门组织了对开发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此项环评工作由天津市环境评价中心等7个单位承担,自1992年12月开始至1994年底完成。评价报告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后,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根据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对开发区建设规划作了相应的调整,从而避免和减轻了一些环境问题的产生。 其他一些地方也在战略环评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如江苏省委、省政府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这个规定,江苏省有关部门组织了对苏州工业园区等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开展了对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这些评价和研究,对于江苏省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孙佑海说,在坚持和完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制度的同时,社会或迟或早会提出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常委会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政府拟定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企业拟实施的建设项目都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报记者李勇 相关背景 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扩展到政策和规划的层次。 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规定:凡是联邦政府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者立法报告、规划、决定和其他重大的联邦行动,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谁提出决策方案,由谁负责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具有宏观视角的战略环境评价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如荷兰在1987年建立了法定的战略环境评价制度,要求对土地利用、能源和电力供应、废弃物管理、饮水供应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993年该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欧盟于1997年发布了战略环境评价导则(草案),要求其成员国最迟在1999年底前开始实施。加拿大、新西兰、丹麦、芬兰、挪威、德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都通过立法要求对政策和规划进行环评,代表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发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