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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废除收容保留暂住证

发布时间:2003-08-21 浏览数:1,126

  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与“收容遣送”有关的规定,而关于暂住证的办理、流动人员管理费的征收等规定依然保留。   修订后的条例保留了关于暂住证的办理、流动人员管理费的征收等规定。根据规定,在广东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暂住地合法 居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同时,在广东省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管理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