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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突发性维权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857

2007519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维权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对本市律师行业的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侵害或损害我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或对本市律师行业有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件的应急工作:


(一)发生我会会员被有关机关拘留、逮捕等事件;


(二)我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人身权益或执业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事件;


(三)对本市律师行业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其它社会事件。


第四条  维权事件的应急工作应遵循“反应及时、信息畅通、责任明确”的原则,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低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本市律师行业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小组”),由维权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由组长在维权委员会指派两名以上委员担任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市律协权益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应急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及时调查、核实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为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第三章 应急工作制度


第七条  应急工作基本程序:


(一)信息通报机制。会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向市律协秘书处反映,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二)调查核实机制。应急处理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迅速通过赶赴现场调查、了解等方式查明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调处理机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司法局等有关机关反映并商请有关机关派员参与应急工作。


第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普通维权案件的,转入正常的维权案件处理;


(二)属于对律师行业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调等方式消除影响;


(三)对突发事件中有关的责任人员涉嫌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及时转交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