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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律师大有可为——从“11•15”案件看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发布时间:2007-02-25 浏览数:10,302


    编者按:提及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话题,不仅是各级领导的工作重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否拥有一个稳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对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在一般人的印象中,维稳工作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律师日常发挥的作用却容易游离于人们视线以外。然而,从去年年底发生在广州的“11•15”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来看,政府有关部门在律师的大力协助下,不仅妥善处理了案件,及时、有效地遏制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还成就了双方善意和解的圆满结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案的处理始终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对处理结果做出了重要批示。
    市律协特意撰写此文,希望各位律师藉此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意识,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要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优势,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维稳工作,并进一步增强处理此类案件的信心和决心,使律师行业真正发挥出社会“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律师大有可为
——从“11•15”案件看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以下是市领导对“11•15”事件调处情况的批示:
    市领导对市司法局《关于“11•15事件调处情况的报告》的批示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朱小丹:司法局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依法办事,调处工作有理、有利、有节,效果很好,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事实说明,司法调解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司法局所建议有建设性,建议市政法委予以研究,加强司法调解机制建设。
    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桂芳:此事件最终得到调解,没有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社会影响,司法局和调处办的同志们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没,谢谢你们!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通过调解化解了矛盾,多方满意,很好。同意所提的建议,请公安、司法、工商及城管部门,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广州社会的平安、和谐继续做好工作。
    市领导对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法律服务合作机制情况的报告》的批示
    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司法行政部门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的维稳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市委、市政府感谢你们。
    市委常委、副市长苏泽群:很好。

    2006年11月15日晚10时左右,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下称广州城管执法队)到海珠区下渡路巡查,发现某兰州拉面王店(回族)有占道经营的行为,城管人员随即行使暂扣物品之权力。此行为引起该店人员强烈反应,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造成该店3名员工不同程度受伤并住院治疗(其中一人脸被划破,伤势较为严重)。事后,该店老板向广州城管执法队提出189.372万元的赔偿要求,称若不满足要求,则联合全市700余家拉面店上街示威,并宣称要在古尔邦节(12月31日)那天冲击市政府闹事。广州城管执法队与该店人员谈判多次,却越谈越僵,问题得不到解决。更为严重的是,每周五,该店受伤人员纠集上百名不明事情真相的回族同胞,到广州城管执法队办公地点静坐、示威;而且受伤店员老家的回族同胞正在聚集,他们打算涌入广州,南下讨“说法”,如不及时妥善处理此事,届时,势必会影响广州的稳定局面。
    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案子,虽然整个案件案情较为简单,查明事实真相难度并不困难,然而此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到非常敏感的民族问题,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也带来极大的不便。针对此案,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均作出了重要批示,指示一定要妥善处理,维护好社会稳定。
    危急关头,广州城管执法队向市司法局请求协助,市司法局领导经过慎重的研究,决定以律师介入案件作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并推荐了几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于是广州城管执法队委托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孔超律师组成律师工作组参与此案的调停和谈判。据两位律师介绍,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他们与该店老板约谈了4次,刚开始店员老板对他们抱着一种强烈的戒备心理,但经过两位律师诚意的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利害关系,最终使对方做出了理智的让步,与广州城管执法队达成和解,以广州城管执法队补偿19.8万元而圆满解决此案。
    在数次艰难的谈判和协商中,王波和孔超律师始终以法为据,以人文关怀为出发点,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策略,最终使得事态没有扩大并且得到圆满解决。此次事件的处理,不但及时、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为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范例。
    通过此次案件的处理,我们也可以进一步了解到律师在息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的积极和独特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尊崇的是事实和法律,他们致力于追求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同时,律师职业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扮演的是中介者的角色,更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正如王波律师所说:“律师具有平民色彩,在普通老百姓和政府部门之间,律师身份独立,讲话有公信力,容易被双方接受;律师广泛接触社会大众,了解百姓的心理感受,累积的丰富调解技巧和艺术能有效地开解矛盾双方心里纠缠不清的恩怨情结。” 
    经过“11•15”案件后,广州城管执法队总结了工作经验,决定聘请社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2006年12月10日,在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广州城管执法队聘请广州金鹏、广东正平天成、广东金领、广东海际明4家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负责为广州城管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调解,协助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法律冲突、法律解释等问题,此举将有效减少广州城管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与相对人产生的各类矛盾。据悉,广州城管执法队是广州市政府部门中第一个聘请社会律师团的部门。此举也将“法制政府”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让社会律师能够参与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王波(左)、孔超(右)律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