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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在线仲裁解决

2016-05-16    作者:    浏览数:14,479

本文荣获二〇一四年度理论成果奖二等奖
                                                   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在线仲裁解决

                                                                刘宇梅
  【摘要】 P2P网络借贷业务蓬勃发展,高企的逾期率成为其瓶颈。但由于传统的司法解决办法成本高、程序复杂,维权遭遇困境。广州仲裁委员会新近推出的在线仲裁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文章阐述了在线仲裁审理案件的程序,并就以在线仲裁方式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逾期率  在线仲裁  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签名  原件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蓬勃发展,维权遭遇困境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从2013年起在国内进入高速发展期。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4年5月,国内430家具有代表性P2P网贷平台,其月成交总量为123亿元,日均成交量3.97亿元。其中,月成交额过亿元的P2P网贷平台有30家。1至5月,全国新增网贷平台220家。
    高企的逾期率,一直是制约P2P网络借贷业务发展的瓶颈。与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承担撮合功能,并不承担借款者违约风险不同,我国大部分网贷平台承诺100%本金保障,即一旦借款人逾期,平台就必须利用自有资金来垫付借款者的本金损失。而对于我国目前一些实收资本一两千万甚至只有一两百万的平台而言,巨额的坏账无以覆盖。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 显示,部分P2P企业,如:e速贷、365易贷、红岭创投、808信贷等P2P平台2012年逾期总金额均超过了1000万元。以逾期率为逾期金额与年末贷款余额之比来计算,e速贷、365易贷、808信贷、红岭创投的2012年逾期率分别达到了14.38%,6.98%,5.56%,3.96%。
    网贷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利息管理费、借款管理费、VIP年费等;主要的支出则包括员工工资、房屋水电、管理费用、平台垫付、充值手续费等。据“网贷之家”的调查,网贷行业平均坏账率在2%以内。有人以这个坏账率计算过,一个网贷平台必须在每个月实现2000万以上的借贷总额才有可能盈利。而从2014年6月份的成交数据可知,月成交额在2000万以上的网贷平台只有80家。
    在网贷行业逾期率高企,直接危及到平台生存的情况下,不论是网贷平台还是担保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追讨逾期欠款的,却屈指可数,这个现象非常反常。2014年5月,经过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深圳某担保公司赢得一宗P2P网络贷款担保纠纷,借款人和两名保证人被判赔全部借款本息。但据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透露,这是他们受理的首宗P2P网贷欠款纠纷。
   究其主要原因,由于P2P网络借贷纠纷具有标的小、跨区域、群体性、专业性等特点,通过传统的司法途径(诉讼、仲裁)追讨逾期欠款,过程复杂、时间漫长、成本高,让网贷平台及担保公司望而却步,不得已放弃维权的权利。

二、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推出及优势
   (一)在线仲裁的推出
    21世纪是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日渐成熟,互联网已经成为日常商事交往的一个重要工具,尤其是各种网上交易更是蓬勃发展。为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美国及欧盟早在2006年即开始研究,尝试实现电子商务纠纷的在线解决,但成效索然,原因在于没有找到好的切入点与突破口。
    2014年7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在线仲裁项目小组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在线仲裁系统正式上线运营,成功地实现了电子商务纠纷的在线解决。仲裁委的在线仲裁,充分利用了网络信息技术平台,提高了仲裁的效率,降低仲裁的综合成本,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契合了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走在了世界的前沿,是一个重大的创新。
   (二)在线仲裁的优势
    与传统仲裁不同的是,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仲裁的解决,充分利用了网络信息技术平台。一个案件的所有程序,从申请仲裁、递交证据材料,到质证、调查、辩论、调解、裁决等,全部都通过仲裁委的网络平台完成。
在线仲裁与传统司法途径相比,具有如下优势:
    1、在线随案随立
    P2P网络借贷业务中,投资人与平台或借款人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注册登录仲裁委的受案网站申请仲裁,随案随立,全天24小时不间断进行,不受上班时间限制,不需要亲自到仲裁委立案,具有极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2、审理期限缩短
    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仲裁的各方可在线即时互动,文件的传递可同步进行,案件程序大大加快,从而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通过仲裁委在线仲裁系统受理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由仲裁委在立案当天指定独任仲裁员,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理,举证及答辩期限均为3日。组庭后7日内结案。
    3、仲裁成本降低
    首先,在线仲裁程序中,所有文件的传递和证据材料的提交均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当事人不必以传统的纸面文件提交陈述和证据,大大节省了书面文件的复印费、传真费和邮寄费。
其次,在线仲裁使用书面审理方式,从而节省了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员跨区域前往指定地点开庭的差旅费。
最后,在在线仲裁程序中,仲裁委采用具有复杂信息处理功能和自动信息生成与管理功能的网上案件管理系统,案件程序管理的自动化必将大幅度减低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成本,从而节省仲裁费用。
因此,对于在线仲裁的收费,仲裁委采用新的收费标准,取消了处理费用,仅收取案件受理费,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4、聘请网络专家担任仲裁员
   网络是高科技的产物,电子商务纠纷具有专业性、科技化的特点,在线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的优势,可聘请网络专家担任仲裁员来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实现专业人士审理专业案件,对纠纷涉及的网络专业问题,把握得更准确。

三、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在线仲裁解决
    P2P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匹配,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的业务,同样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通过仲裁委的在线仲裁系统,可以快速、便捷、有效地解决其纠纷。
    以在线仲裁方式审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其程序如下:
    1、立案及受理
    仲裁委依照在线仲裁规则建立受案网站,申请人申请在线仲裁时,应通过该网站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各方的材料必须以电子数据方式上传到受案网站。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除通过受案网站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用以接收仲裁委受案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的电子信箱,以及经被申请人确认的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仲裁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发送到受案网站,变更请求超出原请求部分或提出反请求的,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及双方当事人均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2、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通过受案网站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为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电子数据证据。
P2P网络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通过仲裁委受案网站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如果是企业,则应提交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等信息。此外,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确认的手机、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3)证据材料:包括电子借款合同或协议(含在线仲裁条款)、借款申请、借款人的其他信息、投标记录、银行转款凭证等。
   3、审理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大多为法律关系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因此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该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仲裁委主任批准。
   4、裁决及送达
   裁决书应加上仲裁员的电子签名及仲裁委的电子公章,通过在线方式发送到双方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如果当事人有需要并提出申请,也可为当事人提供传统的书面裁决书。
   案件在线审理结案后,书记员应负责制作正、副电子卷宗,然后由档案管理员录入相关数据后完成电子卷宗归档工作。归档后的电子卷宗经过一定程序后,可通过内部网络调阅卷宗、打印相关材料。

四、以在线仲裁方式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仲裁条款的约定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采用在线仲裁方式解决P2P网络借贷纠纷,必须首先由平台、借款人(或投资人或担保公司)达成仲裁协议。
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条款中应写清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合同或协议中关于仲裁条款,可以作如下约定:因本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或三方)均同意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在线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或三方)均有约束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就是电子印章。
   我国于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的通过填补了我国电子签名的法律空白,具有划时代的意思。《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我国已经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
电子签名的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由信息和工业化部负责,目前已经取得资质得有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子签名中心等20多家公司,可以对外提供合法的电子签名服务。
   P2P网络借贷业务中,平台与借款人、投资人等交易各方签订的合同均为电子合同,可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
   (三)电子数据证据原件认证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使得运用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律上有了依据。
    诉讼中要求提交证据原件,而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其引发的原件障碍,困扰着各国法律界。
    依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两类。前者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后者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据此,电子数据证据原件,应当是指最初生成的证据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比如,某一电子数据证据首先固定于某块计算机硬盘上,则该硬盘或其上的电子数据就是原件。
    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秉持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这个条文明确地将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与复制件并列起来,潜台词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即原始载体,被学界称之为“原始载体说”。
    然而,“原始载体说”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难以克服的障碍。首先,电子数据证据的移转是通过机器运算的方式进行,“原始出处”很难判断;其次,计算机硬盘等介质的自然寿命有限,其上的电子数据证据必然会被周期性地复制到其它介质上,原始载体必定消失;最为最要的是,电子数据证据必须以显示或打印的方式才能为人感知,即便将“原始载体”拿到法庭上也可能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提出如下观点:只要数据电文确实起到了在“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书面原件的效果,便可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原件,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第1款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1)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它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2)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贸法会解释说,如果某一数据电文是直接输入计算机的,则只要自它首次转成电子形式时起保持完整且未予改动,且后来可显示为人们可知的形式,则符合“原件”的要求。
据此,在审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时,仲裁委可据此认可当事人提供的平台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为证据原件。

五、结语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在线仲裁,充分体现出电子商务高效、便捷特性,是纠纷解决方式的重大创新。这种新型的模式,不仅适用于电子商务案件,也适用于所有法律关系简单、证据材料大多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笔者期望,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这一创举,为国内司法模式的变革,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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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谈  陆金所P2P逾期垫付条款苛刻:逾期80天才回款  第一财经日报

2、观点:理性看待P2P网贷逾期问题  出自《网贷之家》
http://news.wangdaizhijia.com/20140628/12365.html

3、P2P网贷供需不均 逾期率界定缺失统一标准  出自《网贷之家》
http://news.wangdaizhijia.com/20140701/12417.html

4、P2P网贷平台能够承担多高的坏账率? 出自“投哪儿网”
http://www.touna.cn/newsdongtai/a455.html

5、杨佼  担保P2P:担保公司起诉借款违约获胜  第一财经日报

6、刘品新  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  《法律科学(西北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7、广州仲裁委员会 《在线仲裁规则》

8、张小建  《关于采用在线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