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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疫情期间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400

.合同篇

Q.1.企业因疫情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能否减轻责任或免责?

A: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是合同本身的履行不受疫情影响,则不能减轻责任及免除责任。若是合同的履行是因为疫情受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疫情的进展认定是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顺延履行合同,无论变更、解除或顺延履行合同,都可减轻或免责。

Q2如果合同因疫情无法履行,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A.1)无论是解除、变更或顺延履行合同的,均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损失,且保留通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据。

2)如果无法自行判断合同应当解除、变更或顺延履行,可以咨询律师给予专业意见。

Q3.企业如何协商房租减免租金?

A: 1)执行合同约定:查阅租赁合同是否有类似“因不可抗力(如非等 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 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

2)租方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由于疫情原因停业 已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承租方应主动通知出租方,双方友好协商,就租金减免问题达成一致。如果协商成功,应签订《补充协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3)无法协商一致司法裁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承租方未按时缴纳租金,出租方可能通过裁决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承租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咨询专业人士给根据个案提供解决方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员工关系篇

Q4.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 的,如何发放工资?

A: 应依法支付停工工资/生活费,建议提前与员工沟通,告知其关于停工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提前根据规定商量好费用。

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日发布)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Q5.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否降低工资、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A:可以与员工一致: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6.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如何处理?

A: 如果确实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发放工资,一般不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发放工资障碍消除后,要及时发放工资。如资金周转困难,需推迟发放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职工大会同意。

依据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Q7. 因病或医学观察被隔离员工的工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发放?

A: 1)员工因病医疗期间或被医学观察、或被隔离的,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

2)对于患病的员工,医疗期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对于被隔离的员工,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3)建议企业可以安排被隔离员工在家办公。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5]236号)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

Q8.由于疫情原因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2924时,在此期间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A: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至202022日,延长休假期间属于法定休息日,因疫情不能休假的应当安排补休,如果没有安排补休,则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2924时,由于休息日法定原则,该期间除正常休息日(8号、9号)外,不属于法定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或在家办公;即使未安排员工调休或在家办公的,企业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因特殊岗位,在此期间复工的,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Q9.员工由于疫情管制(如道路封闭、封城)2020210日仍无法到岗,应当如何发放工资?

A:优先安排员工在家啊办公或调休,如果无法安排在家把办公及各类休假都用完,仍无法复工的,停工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是,如员工因出差疫区无法返岗,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政策支持篇

Q10.政府对中小企业有何政策支持?

A:1)减免社保及缓缴社保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220日发布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湖北省自20202月起免征各类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他省市根据疫情影响及基金承受能力,制定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三项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可以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企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

2)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缴费系数下调0.2,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减免房租

广东省政策: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广州市政策: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减免2个月商铺租金,鼓励其他专业市场的业主方和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4)税费减免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作者:侯双龙,广东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