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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228

(2006年6月30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关心和帮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律师,体现律师行业同业互助的精神,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会员互助工作,依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律协设立专项会员互助管理基金,基金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紧急救助、慰问抚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互助对象为本注册年度在市律协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但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享受医疗保障的律师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律协成立会员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审议及基金的管理工作。管委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由理事会在候选人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为以下形式:


   (一)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上一年度结余会费中拨付,拨付比例为20%,若上一年度会费没有结余或结余会费按比例拨付后互助基金余额仍不足5万元的,从本年度会费中拨付补足;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三)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六条  互助基金由市律协财务部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的自然转入次年度的互助基金。


第四章 求助资格


   第七条  因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致残,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会员(以下称为申请人),可以向市律协申请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申请救助:


   (一)会员家庭生活困难是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


   (二)在本年度丧失个人会员资格或执业律师资格的;


   (三)近三年内曾受停业处罚的;


   (四)近三年内累计三次或以上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互助条件的申请人,可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书面提出互助金救助的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二)产生特殊困难的原因及事实;


   (三)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四)是否受过违规处分;


   (五)是否享受医疗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及支付(赔付)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金救助申请时,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原始票据,疾病、伤残诊断证明等;


   (二)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三年律师业务收入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


   (四)管委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因患重大疾病需要互助金救助的,应在疾病确诊或诊疗终结90天内提出申请;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致残的,应在伤残等级确定90天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自接到救助申请的书面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进行。同意救助的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管委会审议后,同意救助的,应提出救助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核并作出决定,决定由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成员通过。不同意救助的,应口头或书面及时回复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对不同意给予救助的,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明文件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不同意救助通知后十日内再次书面提出审议申请,再次审议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  救助金额应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遭受困难程度等方面进行确定,但同一事由每人不得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度调整。常务理事会有关对求助金额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余额为限。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同意给予互助金的,应由管委会制作给予救助决定书,决定书应在市律协网站中对会员公开,方便会员对救助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受救助人不得将互助金用于奢侈的生活消费,违者须退还全部救助款项并由市律协对其予以谴责。


   第十九条  市律协会员发现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书有错误或受救助人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可以向市律协会员部投诉,经管委会审查认为投诉情况属实,救助确有悖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的,应立即撤销《决定书》,收回全部互助金。


   第二十条  凡申请人在互助金救助申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人申请救助的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市律协对其予以谴责,并由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退回救助金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年应将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放互助金时,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证件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每一救助个案的全部材料均应由市律协会员部整理归档,并由其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互助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