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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排头兵——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数:11,822

    有这么一群忙碌的律师:他们不辞劳苦,为贫弱者奔走呼告;他们不惜时间和精力,为贫弱者排忧解难;他们不计报酬,为贫弱者伸张正义。他们,就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历来重视法律援助,成果非常显著,连续两年度(2004、2005)获得了市律师协会颁发的法律援助奖,个人获奖数也从2004年的6人增加到2005年的8人。仅在2005年度,全体律师在所主任梁力荣律师的带领下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就高达112件,其中刑事案件111件,民事案件1件,有7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达10件以上(其中梁力荣律师17件、罗裕聪律师14件、张文中律师12件、吴晓雪律师18件、李桂莲律师12.5件、谢一飞律师10件、王太林律师20.5件)。这些成绩使其他同行都难以望其项背,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堪称法律援助的楷模!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不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多,而且办案的质量也非常高。据统计,2004年度,同益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共70件(刑事案件68件,民事案件1件,劳动纠纷1件),其中只有1件刑事案件提起了上诉;2005年度,在办理的112件法律援助案件中也只有6件案件提起了上诉。案件的高质量完成与同益律师们高度负责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同益所每位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接到指派的刑事案件后,都能及时赶到法院,认真查阅起诉书及有关资料,详细了解被告人的情况,详细认真询问被告人;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法援处的经办人、经办法官沟通。对于民事案件,律师自接到指派案件通知后,即到法援处取阅有关材料,了解案件,如有疑难问题,及时向法援处反映,寻求解决。在开庭过程中,办案律师认真做好庭审笔录,对疑难问题,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维护受援人的利益。总之,律师们在认真分析案情、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办案质量,使受援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当然,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有时遇到一些复杂、疑难、棘手的案件,可要下番苦功夫。2005年8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张文中律师接办海珠区法援处指派的梁华林诉陈焯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原告梁华林与工友在2005年6月16日承揽了本案被告陈焯华所有的一间私人房屋的装修工程,原告梁华林负责拆除该房屋三楼的雨蓬。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梁华林不慎从三楼跌落地面受伤,经诊断为脾破裂、左肩胛骨骨折。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认原告梁华林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
    案情看起来简单,然而办案过程中的艰难曲折只有张律师和他手下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深切体会到。接到指派后,经初步了解,张律师发现此案取证非常困难。首先,与梁华林一起工作的工友已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其次,被告陈焯华的身份资料无法取得;再有,海珠区新滘房管所以本案没有立案为由不肯让办案人员查询房屋的产权证明。面对取证的种种困难,张律师深知,若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此案很有可能无法立案,若不能立案的话,原告梁华林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而梁华林是重庆人,主要靠在广州做建筑散工维持家庭生活,如果现在受伤得不到赔偿的话,对他整个家庭将是个沉重的打击。“外地劳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想到此,张律师决定放下手头所有工作,全力以赴办理此案。海珠区法援处也十分重视,非常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张律师的工作,这更加鼓舞了张律师的信心。
    经过张律师的慎密思考后,他决定从后滘村委会入手,作为证据调查的切入口。因为本案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曾多次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若后滘村委会肯出具相关证明的话,此案将会取得重大突破。然而,要后滘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谈何容易!虽然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对梁华林一案义愤填膺,但是出于各种顾虑,当张律师向他们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时,村委会工作人员便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然而张律师并未因此而轻易后退,所谓“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在张律师再三的解释和要求下,村委会最终被打动了。他们理解了此事的重要性,也了解办案律师的心情,并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同情。最后,他们同意出具了相关证明。
    通过张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艰辛努力,案前的取证工作基本完成,海珠区人民法院也顺利立案。此案从张律师接到指派到立案只用了10天左右的时间,对于一个取证如此困难的案件来说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张律师并没有因此而有丝毫的松懈,他深知最艰辛的路还在后头,要想帮助原告梁华林讨回公道,就必须赢得法院的审判。
庭审终于开始。双方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方的证据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不堪一击,最终原告方取得一审的代理胜诉。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陈焯华赔偿梁华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93093.93元。此判决基本上支持了张律师的观点。
    被告陈焯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益所考虑到梁华林的具体情况,根据其本人的要求,决定由原经办律师继续代理。在二审庭审中,上诉方否认了在一审中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全新证据和材料,但是由于张律师准备充分,二审一一驳回了对方的主张。2006年7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中认定的事实,依法驳回陈焯华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整个案件完全审理终结,法律终于还原告梁华林公正,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当然,此案只不过是同益所律师们办理成百上千宗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中之一,但却充分体现了他们甘为贫弱者奔走效劳、伸张正义的大无畏精神。
    众所周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因为与其他收费案件相比,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极少(甚至有时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所拿的补贴不够律师办案的交通补贴费),但工作量却一点都不少。然而,同益所的律师们为什么还那么积极地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呢?对这个问题,同益所主任梁力荣律师是这样回答的:同益所律师们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要求并不高,他们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看作是对社会贫弱者的帮助,看作是对社会贡献的一种方式;同时,他们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看作是律师的一种义务,一种社会责任。在同益所律师们的心目中,社会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社会责任要远远重于经济利益。这就是同益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理念所在!

同益所部分律师合照(前排中间者为所主任梁力荣律师)

    虽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效益很低,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却为同益所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梁力荣律师举例说,法律援助案件经常会接触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这些未成年人大部分都是在校的学生。办理这类案件经常要和学校接触,这样的话就能和学校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得到学校对他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所里的律师也经常收到相关学校的盛情邀请去为他们的学生授课,讲授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样就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提高了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可以说,常年经办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虽然并未给同益所带来巨大的物资财富,但却使同益所获取了巨大的精神和社会财富。
    需要指出的是,同益所的律师们能全身心地投入法律援助案件是与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分不开的。同益所经过多年的探讨与摸索,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制度,并建立了法律援助奖励基金,奖励在法律援助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律师。所主任梁力荣律师更是以身作则,亲自办理各种法律援助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不仅如此,同益所在狠抓业务的同时还不断加强律师们的思想教育,注重提高律师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及时宣传党的政策方向,保持政治敏锐性,以利于更好地办好法援案件。
    总之,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积极参与社会法律援助,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树立了律师在人们心中的正义形象!他们把法律亲自送到贫弱者家里,把公平、正义送到贫弱者心中,切切实实地帮助贫弱者解决各种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使贫弱者切身体会到了社会的温情,增加了他们面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正因为如此,这群常做吃力不讨好之事的职业律师深得审理案件的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