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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11月)

业务资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浙江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

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工险便函[2019]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群众,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20187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工伤保险为企业和产业工人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做好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转发《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司   

201910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