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

疫情期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数:3,233

一、现行法律对类似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对社会保险等影响的相关规定

不可抗力并未直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但在《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所体现。

就不可抗力的概念来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2003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四项的固定,最高院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非典疫情而采取措施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导致当事人履行不能的纠纷按照《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妥善处理。为此,非典型肺炎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没有太大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免责,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并不存在争议。但社保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等不属于民事关系。即使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社保法等规定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的影响还是需要梳理。

(一)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社保可以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非典型肺炎作为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可以缓缴和减免的事由,但我们也注意到,2003年非典时大部分地区仅提到缓缴,并未减免。这次是否有地区可以减免,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

(二)住房公积金中未提到不可抗力,但有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达成一致,经住房公积金审批,可以缓缴或者降低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根据该规定,如果这次疫情导致企业确实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且提起申请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为此,本次疫情如果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条申请相应的缓缴或者降低缴费比例。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但具体办法需要各省市财政部门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不可抗力确实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依法申请减免或者缓缴。

(四)遇到不可抗力,企业年金可以终止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根据该规定,如这次疫情导致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企业可以依法终止。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的规定,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通过上述法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在遇到不可抗力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缓缴、减免。而对于企业年金,则可以依法终止。对于中央企业而言,则可根据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作者: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