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颁新条例:放射性废物处置建记录档案
发布时间:2011-12-30 浏览数:593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安全。条例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条例称,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衰变期的不同,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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