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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援人撑起公平正义的蓝天——广州律师代理法援案件献真情

发布时间:2009-07-06 浏览数:7,838

    法律是正义的保障,但法律的实现往往不能自我完成,而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某些无力承担成本的人如何获得正义的保障?“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法律援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广州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凭借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理念,为受援人撑起了公平和正义的蓝天。本文选取的二个真实个案正反映了广州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合理辩护,力挽失足少年
——丁海才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盗窃巡逻车案

    懵懂少年偷开巡逻车进监狱
    2007年3月24日傍晚,16岁的小温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花基旁,用随身携带的住房钥匙将停放在此的广州火车站公安所执勤用的电动巡逻车(价值26000元)的车锁打开,将车偷开至南京路14号大院(注:广州监狱)内的停车场,后被抓获。
    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为由对小温提起了公诉。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送达的案件后,委派了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海才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接到这个案件后,丁律师陷入了沉思:如果法院认定小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根据案件标的26000元的数额,已经构成了数额巨大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所获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因为小温不满18周岁而减轻处罚,相对于其行为的不当程度而言,这样的刑罚也是非常严厉的。而看守所的复杂环境,对小温这种涉世未深的人而言,甚至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丁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卷后,根据所了解到的案件相关情况,认为:被告人行为虽属不当或违法,但远没有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不应当定性为盗窃罪。丁律师决定:要为小温作无罪辩护!
    “我把他当成弟弟对待”
    与小温接触时,丁律师一向抱着平等的心态,“我把他当成弟弟对待,”丁律师说,“我认为,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律师应特别注意他们敏感的心态,除非经历极其特殊,一般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上心智还不十分成熟,对很多是非对错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而且往往缺乏亲人的关怀和照顾,对人容易产生不信任感,所以律师在跟他们接触时要尽量地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争取他们的信任。”丁律师在为小温辩护的整个过程中,不仅用法律去挽救他,更是以兄长般的真情去关心他、引导他,帮助他成长。
    牢牢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
    由于案件标的物比较特殊,丁律师意识到要突破常规,不能受检察院起诉书起诉内容的影响。于是,他紧密结合本案的实际,从具体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了充分合理有效的辩护:
    第一,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可能构成盗窃罪。本案的标的物是警察巡逻车,一个正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当然知道,不可能有人敢购买该车,因此他不可能把该车出卖或出租谋利,更不可能自用(因为很快就会被发现)。第二,小温是因为在清晨5点突然地被酒楼老板解雇,为了想坐火车回家而来到火车站的,后因钱不够买火车票才滞留在火车站。他在百无聊赖时,拿出身上的钥匙去开巡逻车,在主观方面,他完全是以一种闹着玩的心态去做这件事。没想到居然打开了巡逻车,小温就试着开着该车到处逛逛,而且由于不认路,竟然开到了广州监狱。小温还想去开停靠在那的一辆警车,而他根本不会开小车,这更说明小温在进行以上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完全是一种好玩的心态,是懵懂无知的,不可能怀有盗窃、非法谋利或占有的目的。
    可见,小温的行为虽然不当,最多也只是一种可以构成妨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以“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为由对他进行一定数额罚款或治安拘留,就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小温应无罪释放。
    经过这一番辩护,检察院重新考虑了对小温的起诉问题。2007年10月17日,检察院因证据有变化而撤回起诉,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撤诉理由,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
    小温在接到检察院撤诉的法院“刑事裁定书”后,给丁律师写了一封信:“以后一定重新做人!”

代位求偿,化解群体纠纷
——莫传晶、江点序律师办理A公司员工追索拖欠工资案

    拖欠千万资金,管理层不辞而别,群体事件一触即发
    2007年10月11日,对于黄埔区南岗社区的某台商独资企业(下简称A公司)的员工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四——A公司全体台籍管理人员在当天不辞而别返回了台湾。此时A公司还拖欠着场地出租方(经济合作社)6个月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社保费、税费、货主货款等资金共计2600多万元。
    5天后就是A公司的工资发放日了。已经3个月没有领工资的360多名员工在得知老板逃匿的消息后更是一下子炸开了锅。有员工代表甚至说,如果领不到工资就组织人员到省、市部门越级上访,还要组织全体员工堵塞公路主干道。
    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莫传晶、江点序律师接受黄埔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承办了这一案件。
    处乱不惊,律师提出代位求偿方案
    当时,A公司拖欠了员工三个月的工资数额共计112.95万元 (工资94.65万元,社保金18.30万元),牵涉的员工364人。众多的员工面临着衣食住行的实际困难,情况的严峻可想而知——解决问题刻不容缓,而诉讼却是漫漫长路,两者间的冲突如何化解?经过与法律援助处领导争分夺秒的讨论研究,律师果断地提出了分步处理的方案——先由场地出租方也就是经济合作社垫付A公司拖欠的工资和社保金,然后再由场地出租方向法院起诉求偿,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部分员工提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由法律援助律师代为提请仲裁。
    定下方案后,莫律师和江律师随即投入到了马不停蹄的工作中。两位律师根据广东省的法律、政策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细心说服受援人,让他们明白只有走法律途径才是正道。总结这一过程,江律师说:“整个工作的重点,就在于诚、信、勤、快、准——律师要时刻与受援人代表保持顺畅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需求,并及时反馈。主动告知案件的进展和成绩,让受援人恢复信心、重拾希望。”
    在说服出租方(经济合作社)垫付工资时候,部分合作社的村民担心垫付工资后却无法收回,会影响自己年终分红,不愿意配合工作。律师一遍一遍地奔走,依靠政府和村组织进行宣传教育,同时也紧锣密鼓地向法院申请以诉前保全的形式查封了A公司的所有财产,终于让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免去后顾之忧,答应垫付了工人工资。“这是最得力的措施,”莫律师说道,“工人的情绪一下子就稳定下来了”。
    随后,两位律师及时提出了仲裁申请。2007年11月19日,黄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被诉人(A公司)支付申诉人刘某等215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626,726.30元,案件受理费17,987.26元由被诉人承担。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A公司的资产已拍卖成功,出租方所垫付的工资及社保等费用全部收回,受援人的经济补偿金已收回87%并由法院发放给受援人。一场原本一触即发的群体讨薪事件,前后只花了1个多月的时间,终于较为圆满地化解了。

    这样的故事还有很多很多。
    据统计,在2008年,广州律师承办了14000多件法援案件,他们不计报酬,默默奉献,用法律的力量实实在在地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实践公平正义作出了努力。广州市律师协会每年均举行年度奖项评选,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会员授予法律援助奖。
    众所周知,法律援助并不能带来多少名利,但付出和收获的都是沉甸甸的人间真情。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广州律师不仅是对受援人进行知识的援助、能力的援助,更是对受援人进行信心的援助;他们不仅帮助执行法律,而且帮助传播法律;他们是“授渔”,而不仅是“授鱼”——不仅增强人的法律能力,更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为受援人撑起了公平正义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