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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成功应对当事人消极诉讼行为首次适用“拟制自认”定案

发布时间:2004-03-23 浏览数:750

据19月14日《江苏法制报》报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的具体解释,适用“拟制自认”规则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价款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某合金铸件厂向法庭提供了开给被告的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被告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尚有32万余元的的欠款。被告则对发票是否收到以及付款的实事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合议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说明,要求被告作出明确的答复,但被告仍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依据“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合议庭作出被告结欠原告32万元的事实成立的判决。“拟制自认”规则为二审法院认同,被告的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