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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报酬比例

发布时间:2015-10-23 浏览数:4,123

    8月26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于8月29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拓宽了奖励范畴,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奖励报酬比例。

  一、扩大奖励范畴,提高奖励比例

  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旧法只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要给予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新法则增加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也应当奖励。旧法规定奖励的提取比例不低于20%,新法则将奖励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明确了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中所形成的股份、出资受益比例超过50%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新法将旧法中的“新增留利”改为“营业利润”,扩大了科技人员提取收益的范围。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报酬

  1、关于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关于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可见,无论奖金或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比《专利法实施细则》高出许多。那么,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否要求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进行奖励或取得报酬呢?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因此,专利属于科技成果。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没有就专利实施或许可取得报酬或奖励进行约定,单位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规定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则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要求单位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进行奖励和取得报酬。

  三、国有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奖励报酬的强制性规定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尽管新法规定,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数额,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约定的比例应当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则不受此限。

  此外,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四、单位制定奖励报酬的相关规定应符合法定程序

  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对于何为充分听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对于科技密集型企业,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规定,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该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