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个案监督应把握五原则
发布时间:2005-11-23 浏览数:790
编者按本版昨日刊发了广东珠海中院院长董皞先生《启动程序还是确认结果》一文,当日就收到了不少读者的反馈,这里我们选择其中两篇
席盘林
《法制日报》11月22日3版刊登的《启动程序还是确认结果》一文,对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个案监督的作法进行质疑。作者是法院工作者,他的疑问,反映出一些地方法院在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中既接受有时又无奈的矛盾心态,具有典型性。近年来,地方人大工作很有生气,创新成为工作主题。但是有的创新举措于法无据。体现在监督方面,就是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的随意性。在这方面,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监督,矛盾显得更为集中。
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法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又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证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又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一个人大工作者的角度看,我认为还是要明确人大的监督原则。
根据地方人大工作实践,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就是要始终自觉地把人大监督工作,包括重大个案监督,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得到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尤其是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的理解和支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二是坚持不包办代替原则。就是不代行法院的职权,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法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不干预具体工作过程,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主要是通过启动其内部的监督机制、推进工作,严格做到不越权。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就是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需要监督、如何进行监督都要以法律为标准,严格做到不违法。四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就是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不能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做到不越轨。五是坚持抓重点、抓大事的原则。就是必须立足于实效,着眼于大事,找准监督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选取法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少而精”,认真确定每个时期监督工作的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做到不偏向。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地方人大对同级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同样适用于人大对同级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启动程序还是确认结果”的追问,我的意见是,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总的是启动法院内部监督程序,不确认审判结果。依此推之,某市人大的做法有欠妥之处,如主任会议发出监督意见函,就有越权之嫌;但也有合理合法的地方,如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就属主任会议职责范畴。从整个监督程序来看,主任会议的“监督”属于协调性质,不具强制性,人大监督尚未真正启动。总之,把握好以上五条原则,在对法院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开展监督,地方人大就能不失职、不越权;地方法院也可以消除思想疑虑、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