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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公司治理若干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2,171

【摘要】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以其传染速度快、范围广、病毒源头尚未明确以及尚无有效治疗方案等特点,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构成不可抗力。新冠疫情给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笔者试就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公司治理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新冠疫情  不可抗力  公司治理


从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受疫情影响的公司治理问题带来的影响主要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

案例: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出口刀具为主的外贸企业,吴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享有该公司33%的股权,其他两位股东陈某和李某分别享有公司33%34%的股权。公司一直按照当面召开股东会和形成书面决议方式召开股东会。

因受疫情影响,131日公司通知所有股东于22日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关于疫情期间员工工资的支付和复工安排,吴某因返乡过春节又遇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影响,被当地疾控部门隔离观察,无法按通知要求参加股东会。其他两位股东认为,股权比例已经达到三分之二多数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22日公司正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210日复工和按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支付员工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书面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有陈某和李某的签名。

25日吴某收到公司股东会决议扫描件,吴某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股东,未参加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他股东不同意吴某的意见,决定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位股东就股东会决议发生矛盾,要求笔者调处。

解决建议:笔者认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继续,形势依旧严峻。对于该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考验着政府对非常态突发性事件的社会应急治理能力;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主要的商事主体,亦面临着重大挑战。公司治理是协调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疫情之下,公司如何实现有序治理及风险应对,更考验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管理者危机意识以及对全局的分析应对能力。

本案已经确定时间召开的股东会,因吴某因被疾控部门隔离观察,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虽然《公司章程》未明确必须现场形式开会,实际可以微信群通讯方式召开,以照顾吴某的权利,形成微信股东会决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形式完成决议的签署。疫情结束后,完善《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形式可以采取微信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签名可以电子签名形式进行,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如何履行职责

本次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笔者建议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考虑在公司治理层面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履行职责:

(一)成立疫情应急工作小组

公司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并可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公司业务部门、投融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等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有的公司董事会下设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亦可以此作为基础来组织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分析、研讨和判断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的承受力、增强承受能力的措施;设立紧急预案,制定非常时期的制度;保持与员工、政府、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二)制定业务持续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层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在疫情期,就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担负着防范危机和处理危机的重要职责。可由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建立本公司的疫情期间业务持续规划,专门处理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对策,并为该规划制订相应的规则和应急流程,使之符合疫情下公司经营的目标,确保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上述规划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指定相关的实施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三)采取必要股权激励措施纾缓困境

在疫情发生及之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直接面临工资支付、持续经营的巨大压力,同时可能面临员工稳定和人员流失的问题。因此,公司股东可考虑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予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确保特殊时期公司的稳定,共同渡过困难时期。董事会应就相关激励措施制定完善的方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对公司必要的控制力。

三、疫情影响下合理分配对赌风险,避免受疫情影响的商事主体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与一般的合同履行期不同,春节假期(疫情期间),恰恰是一些依赖假期产生效益的合同的履行期,典型例子如贺岁档电影的上映。因此次疫情的影响,原定于在春节档上映的一些重磅电影无法上映并收获相应的票房收益,对电影业造成消极影响。而按照商业惯例,不少电影的制作方会与发行方订立“对赌协议”,以票房成绩作为利益分配的标准。为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一些电影的制作方与发行方采取延期上映即变更合同的方式,另有一些采取了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对赌条款”而造成进一步损失,这实际上是当事人采取了自行协商的方式避免了争议的发生。但是在既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又无法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诉诸法院解决。发生此类纠纷时,建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详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在不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亦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的对赌条款,充分运用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并结合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实际情况,妥当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合理分配风险。

四、结语

在疫情仍将持续的情况下,一部分企业不可避免地遇到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诉讼缠身等问题,同时还需要顾全疫情防控大局,响应政府的号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笔者建议政府给予更多的扶持政策,建议各企业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策的解决方式,通过内控合规、交易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积极措施,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争取减少疫情期间企业的损失,并在应对相关争议或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加强协商,相互体谅,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作者:张豫侃,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