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性别平等条例 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2-07-02 浏览数:705
6月28日,深圳市召开的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由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可谓亮点多多,引来市民的广泛关注。此条例也成为国内首部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并清晰界定了性别歧视,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至于对女性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则既不属于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也不属于暂行特别措施。在此基础上,《条例》还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对涉及性别平等的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社会性别分析等。
招录时含性别歧视或罚三万元
据2011年深圳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42%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别歧视。此次《条例》将明确对这些现象进行立法规定,遏制此类不平等的就业状况。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否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单位,以及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还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资助或者荣誉称号,进一步从法律上保护了女性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存在的职业隔离现象而规定的。在诸如护士、幼师、警察等行业都存在职业隔离现象,不利于两性的平衡发展。
女性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据统计,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缘于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家暴的受害者得不到实质性的帮助,对连续性的轻微伤家庭暴力更是束手无策。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
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
近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频繁被曝,相当一部分员工、特别是女员工受到困扰。根据2010年深圳市妇联立法调查:33%的人遭受过性骚扰。反性骚扰不仅要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行为,而且对员工进行教育、建立反性骚扰的投诉处理制度则十分重要。
《条例》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员工进行反性骚扰教育。
此外,还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如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员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等。
育婴假等“福利”被剔出条例
据了解,在此之前提请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中,还提出实施双亲育婴假制度,除妇女依法享有育婴假期之外,男性可以在其生育或者抚养的子女3周岁内,每年享有5天育婴假。该草案一经亮相,立即引发深圳市民的强烈关注。此外,草案还提出把退休选择权交给女性,由50岁或者55岁退休的“一刀切”改为实行“弹性退休”制度。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可协商延长,直至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不适用于公务员)。该草案相关条款还规定,作为健康领域特别措施,每年10月28日为男性关爱日,但该草案在十六次会议一审中被删除。
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育婴假的规定尚没有立法作为依据,如果该假期是法定假期,那么涉及全体国民的假期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如果类似《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陪护假属于奖励假,那么在现阶段由企业负担也有不妥。至于女性弹性退休,在审议过程中,部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事权,地方不宜涉及。
专家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反性别歧视、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突破性、创新性的条款规定,其意义不仅在于以制度安排方式解决性别平等的问题,而且站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引导整个社会向人类文明进步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必将有力地突破思想桎梏,对人们传统的男女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将给政府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服务民生等各方面带来新的思路,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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