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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有特色

发布时间:2003-02-13 浏览数:1,968

(记者徐来)18年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置了全国首家少年法庭。18年来,这个少年法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78件,未成年被告人1156人,重新犯罪率在2%以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自成立那天起,就不断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方法,把惩罚与教育挽救失足少年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践和总结了“五个注重”(即“注重查清导致犯罪原因;注重选准感化点;注重做好法定代理人的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回访考察”)的审判方法。根据审判实践,他们把法庭教育作为一个程序增加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此举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提供了实践依据。试行暂缓判决工作也取得成效,共有37名失足少年被宣告适用暂缓判决,无一人重新犯罪。 2000年7月,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监管令制度。所谓监管令,是指在判决书或暂缓判决决定书生效后,法庭要求非监禁的未成年罪犯及其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目前,试行监管令的一百一十余名未成年人中,未发现有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