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立新、张新宝、姚辉联袂解读道交法第76条
发布时间:2008-05-08 浏览数:1,731
2008年2月25日18:30,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31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进行了题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的精彩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吴春岐主持了论坛。
首先,杨立新教授就第76条的修改背景提出了几个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原第76条中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同时在减轻机动车责任方面,减轻幅度有些过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关系共有三个方面,整体适用无过失责任并不周延。张新宝教授提出关于第76条的批评主要来自于汽车运输行业和保险行业。张教授认为国务院无权提请修改第76条,而且第76条的修改并不完善,有些应该改的地方没有改。
其次,杨立新教授就第76条的进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杨立新教授认为新第76条的归责原则现在是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规定了过失相抵,而且在条文中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显示出了立法的进步。张新宝教授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以在司法中解决,没有必要修改。对于第76条的归责原则,张新宝教授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应该是无过错原则。姚辉教授认为每个人可能对条文本身有不同的解读,关键问题在于本条的司法审判实践问题,尤其是如何把握“减轻”。
随后,教授们提出了新76条的缺点。杨立新教授认为第76条并没有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3种具体情况,而且认为第76条的3个“过错”本身含义不同,同时第76条第2款第2项中的“故意碰撞”一词使用不准确,缩小了应有的范围。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对于杨立新教授提出的3个缺点表示了完全赞同。
最后,三位教授就如何对待第76条的缺点提出了各自的见解。杨立新教授认为应该区分适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同时对于第76条第2款第2项中的“故意碰撞”一词应做扩张解释,在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时,应该同时规定“不低于百分之五”。张新宝教授认为保险费用的降低,赔偿费用的提高是一个进步。姚辉教授指出了现实中处理交通事故先保险后责任的现象。
三位教授语言幽默风趣,睿智深刻,视角新颖独到、资料翔实丰富、分析鞭辟入里、深入浅出,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最后三位教授还就同学们的提问,与大家做了进一步的交流。讲座在同学们的阵阵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撰稿人:李天帅)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