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谈证券法修改 投资者保护将是头等重要
发布时间:2003-07-30 浏览数:935
近来,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成为证券市场各方关注的热点。就市场关心的话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我国公司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 记者: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您估计与普通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内容可能有哪些? 顾功耘:这方面最主要的当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证券法的修改要遵循和贯彻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则。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我相信,这次证券法的修改,一定会将投资者保护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记者:修改后证券法的内容是否会大大扩充,规定得特别具体? 顾功耘:证券法的修改从总体上说会增加一些内容,但不宜增加过多,免得篇幅过大。证券法仍然应该是证券规范群中的基本法律,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的规范不宜在证券法中直接规定,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性的法规规章等加以补充和协调。 记者:在这个规范群形成中,自律性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呢? 顾功耘:在证券法修改中,应该很好地贯彻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确立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地位,要给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足够的活动空间,其中包括制定各种自律规则的空间。要充分保障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利和独立性,发挥他们在证券市场中参与自律管理的作用。 记者:您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将如何定位交易所对市场的监管? 顾功耘:这正是我要特别强调的一个问题。交易所和发行人之间的关系是协议关系。发行人在一个交易所上市的时候,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所本身是一个依据章程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自律性的组织。不过,它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在证券法修改时,要防止交易所行政机关化。证券法应对交易所监管的范围、形式、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什么事项可以授权,授权采取的具体形式等也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在证券法修改时,要尽量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 记者:金融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现在各方讨论得也比较多,在证券法的修改中会有所涉及吗? 顾功耘:这直接涉及到金融市场的存在和发展的活力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我国证券法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如果仍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的话,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目前,世界上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已不多见。在我国应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在集团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的层面上,应当放宽营业范围,允许混业经营。在其分支机构即子公司层面上仍然应该加以限制,分业经营。作为直接和具体的经营实体,只能从事证券或其他类型的单一的金融业务。 记者:是否可以理解为,在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要有新观念、新思路。 顾功耘:是的。关于证券法的修改,我们的思考应当有新的突破。我上面讲的,归纳起来就是:要尊重市场规律,要限制政府权力,要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要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 新闻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