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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止损必看!据说因疫情可以取消订单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563

新冠疫情严峻,企业复工曲折。因为国务院和各地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迟至近日,首轮复工潮开启。

然而,复工≠柳暗花明。租金成本、用工成本、融资困难……生产经营跟不上,现金流不足,还要考虑年前早已发出的采购订单该怎么处理,不少企业已然愁云密布。

一方面,如果任性地取消订单,将面临着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取消订单,如今受疫情影响市场需求量下降,势必会导致货物积压,无法顺利回款等一连串问题。

那么,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作为采购商的一方来说,其能否取消订单?如果可以,又如何顺利地取消订单呢?

注:本文所提订单,可简单理解为合同。

一、采购商是否可以取消订单?

订单是否可以取消,其实质是企业是否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那么,受到疫情影响,在无法协商解除的情况下,采购商无法在约定时间收到货物时,可以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即可以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订单

由于此次疫情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若订单或者合同中约定了买方可以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则采购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理行使取消订单的权利。

   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时,可取消订单

出于人员短缺或原材料不足等原因,会出现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形。此时,如果供应商主动告知采购商,或者采购商通过其他方式得知其不能按时交货的(如供应商进入破产程序),则采购商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单方取消订单。

   依据不可抗力单方取消订单

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而必须要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比如,以货物紧急与否来看的话,在此次疫情影响下,可以作如下区分:

🔷  如果货物不紧急,延期供货并不会影响采购商合同目的实现的,则无法依据“不可抗力”来取消订单,建议企业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延期供货事宜。

当然,如果企业已然经营困难,即使货物不紧急,那么无论供应商能否按时供货,企业也都无法负担这笔货款,合同目的依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购商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单方取消订单的。

🔷  如果货物紧急,且延期供货会导致采购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采购商可以单方取消订单。

而货物是否紧急,也是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来分析,从订单约定的货物的性质、用途、有无时令限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举个例子,如果订单约定的是月饼,而约定的供货时间越临近中秋节的,在该期间内需要交付的月饼就可以被认定为紧急货物。因为如果供应商在中秋节之后才交货,则必然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条链接】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商如何取消订单?

秉着法律人的严谨,解决了采购商在疫情之下能否取消订单的问题后,可算松了口气。

以下,请说人话,上干货,谢谢!

好的,没问题!

但上干货前,请先听我唠嗑几句:采购商以发出“取消订单通知书”的方式来取消订单的,该“取消订单通知书”严谨的叫法是“解除合同通知书”。

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就像发分手信一样,要有理有据,主要应包含以下几点:

1、写明供应商的全称(你狠心拒绝的是谁)

2、表明取消的是哪份订单(你拒绝的是哪个“山盟海誓”)

3、说明“疫情”情况(其实都心知肚明)

4、说明“疫情”对自身造成的影响(是什么导致你不得不拒绝TA

5、附上所在地政府的复工通知或其他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割断最后一丝牵挂)

三、律 师 建 议

最后,再正经地跟各位重申一遍

1、如果订单符合可以取消的情形,则建议企业尽快将取消订单通知书发送至供应商处,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协助供应商做好后续止损工作。

2、若订单不符合可以取消的情形,那么企业切不可强硬终止合同,否则,企业不但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要面临高额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可要求赔偿),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3、若企业确实希望解除或变更合同,建议尽快与供应商沟通,可考虑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与供应商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止损。

本次疫情影响了绝大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不管订单能否取消,解决方案应以平衡企业双方利益为准据点。

现时国家、地方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相关政策、法规在陆续出台,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些政策、法规,及时为企业提供最新资讯及解读。



(作者: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