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机制
发布时间:2004-03-18 浏览数:735
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强调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机制 本报上海电(记者 刘欲晓)昨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举办的“证券期货仲裁工作会议”在沪召开,会议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表示,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的仲裁机制,是促进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桂敏杰在讲话中指出,十多年来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推行证券期货纠纷的仲裁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当前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和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证券期货纠纷仲裁制度。 证券期货纠纷仲裁机制是指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适用仲裁方法解决的机制。这一机制早已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并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期货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传统的、单一的处理方式已难以满足公正、及时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需要。 为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不公开进行等独特优势,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1月18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本次会议要求,证券期货仲裁工作必须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资产多少,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一律平等地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在讲话中指出,开展证券期货仲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保证纠纷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善于运用证券期货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解决纠纷,努力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庄穆分别就做好证券期货行业仲裁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