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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准备口罩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66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然在全国蔓延,由此引发的劳动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随着国家与各省市规定的复工复产日期到来,企业是否要为员工配备口罩、员工是否可以以没有口罩为由拒绝上班等问题也成为当下劳资关系的一个争议点。为此,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如下分析,以期为企业处理该类劳资关系提供法律支持。

一、员工上班是否必须配戴口罩?

1.员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必须配戴口罩

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25日发布的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员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上下班,必须配戴口罩。

2.一般类型员工回到企业正常上班并不要求必须配戴口罩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0号),员工在室内办公环境中工作,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但如果员工在通风良好工作场所中工作,也可以不佩戴口罩,或可以使用棉纱、活性炭和海绵等非医用口罩,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沫播散的作用。

根据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引的通知》(粤疾控函〔202058号),普通民众如果在通风良好的办公室工作,不需要佩戴口罩,并且,普通民众在正常工作生活时如果买不到口罩,可以佩戴任何可以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换勤洗。

因此,一般类型员工回到企业正常上班,可根据工作环境的情况选择是否佩戴口罩以及佩戴口罩的类型。

3.特殊类型员工正常上班需要佩戴相应类型的口罩

根据前述《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引的通知》,对特殊人群的规定如下:

(1)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含网约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员等在岗期间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2)非本次疫情相关的医护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医用外科口罩。

(3)接触居家隔离人员及密切接触者的人员(社区/居委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等)工作时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4)其他高危行业工作者(如标本采集人员、环境消毒人员及尸体处理人员等)工作时需佩戴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级别)。

(5)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居家隔离人员尽量不外出,如果必须外出、就诊等,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因此,如果企业员工属于以上特殊人群,在正常上班期间则应当配戴相应类型的口罩。

二、企业是否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口罩?

1.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应当准备口罩

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未明确要求一般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准备口罩,相关规定主要由省内各地方政府发布。

根据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2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等文件,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之一是「设施物资到位」,要求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应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因此,企业应按本省各地方政府的要求在企业内配备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2.企业应分类型确定是否必须为员工准备口罩

首先,关于前述省内各地方政府发文要求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应准备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属于政府统一部署的疫情防控手段,其是为满足疫情防控的不时之需,而并未明确要求企业为每一位员工准备口罩。此外,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由此,各级政府应承担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疫情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的直接主体责任,一般类型的企业则并未被施加为每一位员工购买口罩的义务。

其次,企业是否必须为员工购买口罩属于企业承担特定劳动保护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从以上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情况分析,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劳动保护责任指的是为满足员工特定职业要求或企业内部特定环境需求,比如员工本身从事的工作具有天然的伤害性风险,或者企业工作环境中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有害物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特定的劳动保护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企业应当依法为特定岗位的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设施,而如果属于一般的工作环境,如室内办公环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等,企业仅须承担在一般的工作环境下相应的保护责任即可,如注意开窗通风、对员工上班情况做好询问登记、尽到对员工的卫生安全提示义务等,并不必须承担为每一位员工购买口罩等医疗防疫物资的责任。

三、员工以没有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应如何处理?

1.员工以没有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可视情况按旷工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与分析,员工在一般的室内工作环境中办公并不必然需要佩戴口罩,一般类型的企业也不必须承担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责任,因此,在国家规定及延长的法定节假日结束且企业具备各地政府规定的复产复工条件后,员工应按企业的要求正常上班,在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仅以没有口罩为由拒绝,否则,企业有权以旷工为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员工以没有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前述规定与分析,在员工旷工的情形下,企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员工旷工期间的应发工资做相应扣除,如果员工旷工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返工上班,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工资。

3.13.2条所述「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员工属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情形。)

3.企业未能为员工准备口罩,员工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规定与分析,一般类型企业并不承担必须为员工购买口罩的义务,如企业未能为员工购买口罩,在尽到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责任情况下,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特定类型的企业,则其应当有义务为特定岗位的员工准备口罩等劳动保护设备设施,企业未能准备的,则属于违反劳动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形,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企业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作者:莫成哲,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