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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调查及应对思考

2016-05-13    作者:    浏览数:8,208

本文荣获二〇一四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萝岗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调查及应对思考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   刘传根 范俊平
 
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初步试点到2011年经《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被写入刑法,再到2013年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在这十多年来不断突破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直至目前,社区矫正在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广州市萝岗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但自2010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正是从萝岗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社区矫正经验,以期探讨出一条本土化的萝岗特色社区矫正发展道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萝岗区;现状调查;应对思考


序言
    2014年5月,“国民女婿”黄海波因嫖娼被处6个月收容教育处罚,从而掀起了一阵对收容教育的批判风潮。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历经孙志刚事件、唐慧劳教案、任建宇劳教案等无数个个案冲击才于2013年废除的劳教制度 。存在长达56年之久的劳教制度终于退出历史舞台,相信于理不公于法无据的收容教育制度寿终就寝也是迟早的事。诚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除劳教制度之后给出的制度完善方向“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能否替代劳教制度笔者不敢断言,但可以肯定的是劳教的废除加大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压力和建设难度已是必然。
    近些年来我区一直积极配合市里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工作,萝岗区社区矫正办已多次联合各高校、各司法所、各律所等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案情普遍复杂,影响恶劣。虽然社区矫正对象中未成年所占比率不高,但由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基于本区的社会状况,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更应受到重视。所以,笔者在社区矫正中侧重选择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进行调研分析。并希望通过参照国内较为成功的社区矫正试点以及学习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经验,结合本区的社会环境研究出一条适合萝岗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道路。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社区矫正概要
    1.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或称社区矫治、社区处遇。经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定性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即将满足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通力协作下,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社区矫正,让其尽早摆脱犯罪心理改正行为恶习以早日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活动。用刘强教授的话就是: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区矫正应该被赋予更为广泛的概念(下文将提及)才能与当代社会相适应。
    2.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完善发展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掀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新篇章。随后,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而填补了《刑法修正案(八)》里笼统几十个字的苍白,并且《实施办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会矫正制度”。 虽说“劳教制度”和“社区矫正”是两个不同概念,劳改针对“违法者(不构成刑事处分)”,我国现在的“社区矫正”则面向符合特殊规定的“犯罪者”。但是纵观历史,人类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都是由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而社区矫正基本上是以行刑社会化为基本发展起来的。 换句话说行刑社会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非但刑罚如此,其他处罚亦然。所以“劳教制度”寿终正寝后,“社区矫正”就必须从其手中接过部分法治任务。退一万步讲,即便从程序上,社区矫正不矫治劳教制度下的“违法者”。在“劳教制度”废止后,法官为综合考虑判决后的现实操作、处罚成本问题,在部分定罪量刑微妙的案件中,为了判决更易于处理必然会倾向于低成本高成效的“社区矫治”,也就是判决当事人有罪、缓刑等。如果真的出现上述这种情况,那绝对是制度构建的悲哀。为了避免劳教分子“升级”为刑事罪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迫在眉睫。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探索历程
    社区矫正制度发源于欧美,20世纪后开始迅速发展。目前已形成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以早期英国社区矫正制度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的三大模式。但直到2002年,我国才正式推进“社区矫正”的相关课题研究。此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到2009年全面试点,多年试点工作带出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江苏模式”以及“1+X模式”等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特色模式。
    1.北京模式。作为我国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北京模式发展到现在主要可概括为:司法主导、刑法执行、分类矫正。2003年试点以来,北京模式走出了 “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和,司法所具体执行” 这么一条特色社区矫正道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有:矫正模式与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相似,工作性质就是刑罚执行活动。建有三级(市、区、街道乡镇)组织网络,由政法各部门通力运行,确保执法活动的严谨无误;以司法部门作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分类管理、分段管理明显,实行针对性强的“个案矫正”;此外他们还有相对其他地区较为成熟的专业矫正队伍。“北京模式”也存在司法部门工作负担过大,矫正效果打折;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国语单一;缺乏较为严密的奖惩制度以及矫正服务的保障和社会保障超出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从而导致不值得其他地区效仿等不足。
    2.上海模式。与北京模式截然不同的是,上海模式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更加市场化、社会化的上海特色社区矫正道路。上海模式下的矫正队伍通过政府选聘和社会招聘两种方式构建。此种模式主要特点有: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推动社区矫正社团自主运作,机关管理与社会管理同步互补管理;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点并定期考核评估;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注重与高校合作促进制度完善;社工队伍相对庞大且分工明显。当然,“上海模式”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市场化、社会化管理本身也有管理难度大,市场容易失控的特点,并且行政管理薄弱导致威慑力下降对社区矫正的成效有所打折;政府招聘矫正工作者,资金雄厚自然能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专业素质,但欠发达地区受制于资金约束显然难以效仿;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管理方式的突破还是矫正队伍的招聘都还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在市场化的矫正工作者招聘中,实际上只有12%左右是社会工作、心理学专业、法学专业的相关人员。 那意味着要想这些招聘来的人壮大成为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矫正工作者队伍还得花上另一笔巨额的培训费用。
    3.除此之外,我国江苏、浙江、武汉等其他省市都各自探索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另外,我省虽然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力度也不输给其他地区,多年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特别是广州市,我市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逾6500人,累计接触矫正约3100人,2013年3月在册3300人,再犯罪率仅为0.1%。这与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密不可分。
   我国各地社区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南北方,城乡间经济发展、社会状况、文化底蕴以及生活习俗都有很大的差异,各地区社区矫正模式各不相同理所当然。诸多模式中,无所谓谁优谁劣,符合本地区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模式就是最好的模式。所以我们也应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出属于自己的特色“萝岗模式”。
   (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研究意义
    自十六报告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以来,构建和谐社会一直是我们共同的目标。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相比于监禁刑,有着成本低的绝对优势(无论国内国外,监禁刑行刑方式的成本均远高于非监禁刑行刑方式),在降低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降低矫正人员人身危险性,加快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共创和谐社会等方面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相比,具有可塑性强、矫正难度较小等特点。对未成年罪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社区矫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尽快摆脱犯罪心理,改正行为恶习,避免与成年罪犯交叉感染并早日融入社会,成为对家庭、对社会、对祖国有用的人。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在预防犯罪(不局限于再犯)、提高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建设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萝岗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
   (一)本区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资料查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笔者发现萝岗区下辖五街一镇中,夏港街、萝岗街、和联合街的社会风气治安状况比较好,永和开发区的新庄村、东区的赵溪村以及九龙镇的部分村庄社会风气和治安状况比较差。九龙镇包括九佛、穗北、镇龙。其中,镇龙的福洞村、大坦村、麦村,九佛的枫下村、棠下村社会风气和治安状况比较差。以上社会风气和治安状况比较差的地方时常出现未成年中学生斗殴打架、吸毒赌博、盗窃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安定繁荣的违法犯罪问题。
   (二)本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
    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探讨发展“萝岗模式”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和学习先进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经验的问题上一直做得很好。自2010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到2013年,共接收社区矫正案202宗,其中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约8宗,约占5.5%。 所占比例虽小,却已远高于我国其他地区。我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严峻,经过调查分析得出原因大概有:由于最近十几年,TVB剧作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影响极大,我区青少年受《古惑仔》系列电影影响,“讲义气”拉帮结派打架斗殴事件频发;此外,萝岗区作为经济开发区城乡经济差距大,家庭环境差距大也是部分青少年容易误入歧途的原因之一;再加上我区外来人口多,本土青少年与外来务工子女的文化差异大,容易产生冲突,进而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尽快得到完善以迎接挑战。
    三、完善萝岗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思考
    广州市萝岗区作为经济开发区,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萝岗区的社区矫正道路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考验。笔者就如何完善萝岗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几下思考
    (一)适当调整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1.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扩大的青少年
     2013年5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细则》中部分条文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第七章49条规定:对犯罪时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参照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社区矫正的规定处理。 换句话说,接下来提及的“未成年人”不妨扩大理解为包括“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在校青年,即将“未成年人”理解为“青少年”。
    2.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3条、第17条和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四种:第一、被宣告假释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判处管制的以及被暂予见外执行的。第二、剔除了以往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这种罪犯。第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本来就不应该出现在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上。第四、作为资格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设定目的和“社区矫正”的制度设定完全是两码事。 但这一小插曲并不意味着当下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合理。
    依据现有的规定,我国当下的“社区矫正”跟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一样,只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劳教制度被废除),社区矫正应该被赋予新的定义(就像前文多次强调“广义的社区矫正概念”一样)。社区矫正不应该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犯罪者”,还应该适用于跟多符合条件的“违法者”。例如: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犯罪但应该加强教育的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社会恶劣影响未达到犯罪但应该加强学习的青少年;其他具有法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过特赦令赦免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又具有一定的矫正必要的违法人员。当然了,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应该盲目增加适用对象,盲目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打乱社区矫正现有的稳定状态,反而不利于制度的发展。 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人保护,适当地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违法人员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如果仅就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上,将未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充分利用社区、学校等资源避免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换句话说,在充分考虑本地区各方面基础条件及需要后,适当调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是有很大裨益的。
   (二)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及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社区矫正队伍
    据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2013年部门预算目录 得知,我区司法局工作任务重,工作人员少,经费紧缺。要想做到萝岗区下辖的夏港街、萝岗街、东区街、联合街、永和街以及九龙镇都配备一个社区矫正办确实不太现实。但我区作为经济开发区起码再增设一个社区矫正办还是十分必要的。 并且由于我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严峻,我区社区矫正办下面还应该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以政府雇员的方式招募精通教育心理学、法学的专业人员以组织协调志愿者进行高效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义务活动。此外,小组里还可以聘用区里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十分了解的退休教师定期为未成年矫正者作思想教育工作。
   (三)增加适合我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
    1.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行刑社会化的先进理念
    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重刑主义向来是我国的刑罚特点。在这种刑罚环境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陈旧观念一直有待更新。诚如丘吉尔所说:社会民众对犯罪与犯罪人矫正的态度是对任何国度文明的最佳试金石。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以非监禁刑罚为代表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跟重刑主义比起来也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益。 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罚活动引领了行刑社会化,处罚社会化新方向。所以,在区里举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志愿者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广大居民、村民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行刑社会化的先进理念对发展我去的社区矫正制度十分重要。
    2.加强心理教育,促进家庭联系
   在成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小组中,聘请的或者以志愿者方式招来的老师为未成年社区矫正者进行定期谈话。这不但有利于修复未成年矫正者心理阴影,预防其再次犯罪,而且对提高未成年矫正者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社交能力都十分有帮助。此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跟他们的家庭教育有关。社区矫正期间,应该关注未成年社区矫正者跟他们各家庭成员的关系,必要时应该出动促进他们跟自己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这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者的长足发展很有帮助。
    3.保证就学、保证就业
前文提到过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此种模式日本的“更生保护制度”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避免未成年矫正者经历社区矫正后原有的学校圈子脱节,应该保证他们的正常就学。为了做好这一点,应该积极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保密工作以及解除未他们身边同学的恐惧、抵触心理。另外,为了保证未成年矫正者在社区矫正过后能有效就业,无论在矫正期间还是矫正完毕后一段时间内,都应该帮助他们制定周详的职业规划、为他们举行社会适应的辅导工作、进行社会沟通技巧的训练甚至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这对真正取得社区矫正该有的社会效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关键。
    4.公益活动代替思想汇报、社交活动取缔思想课堂
    虽说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应该体现它的惩罚性质。但因为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在惩罚方式的选择上也应该有所讲究。我国有些地区让社区矫正者定期写思想汇报,并且有一定的字数限制,这种方式是绝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对于心理普遍存在障碍的未成年社区矫正者,笔者认为让他们多参与志愿者组织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更有意义。这对撕掉他们身上的“不良少年”标签十分有用。同样的,笔者认为诸如“思想课堂”等流于形式的活动也不该让未成年人参加。还不如让他们多参与社交活动(如:读书活动、节假日出游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交能力。对于这一点,司法部门还可以与各高校合作,在开展相关活动的同时,让未成年社区矫正者适度参与,以达社区矫正的目的。
   (四)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利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对社区矫正决定及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进行监督。(2)对滥施社会矫正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监督。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还不过成熟,法律法规滞后、矫正机构凌乱、监督方式单一等原因无不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发展。笔者认为,于本区而言,我们要倡导依法监督、相互监督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监督质量,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道德素养,保证不打折扣地完成各项任务。
    劳教制度开始建立时的出发点也是好的,并且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随着法治观念的发展和现实操作中的腐败,劳教制度与其最初的设置理念渐行渐远并最终走出历史舞台。现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好的,并且它完全符合行刑社会化的科学法治理念,希望它在现实操作中能够得到足够的监督和权利制约,避免走劳教制度的老路。
    我们努力完善和发展萝岗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学习国内外先进社区矫正制度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立足当下,从自身社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成功的试点经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萝岗特色社区矫正道路。
结束语
    从2003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十年有余。随着2011年“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终于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但2013年劳教制度的废除和近些年来收容教育制度的动摇让社区矫正制度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制度构建还未成熟就要面临新的挑战,十多年的试点工作磕磕碰碰都已经走过来,我们不必畏惧前进道路上的艰辛和险阻。如今《社区矫正法》已纳入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相信不久便能面世。我们要有足够的自信一同迎接新的挑战,要相信法治梦、中国梦终有一天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3357号305室
联系电话:18988919998
参考文献:
1.张建明:《社会矫正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2.汤道刚:《社会矫正制度分析》,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7月版。
3.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版。
4.郑浩:《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5.麻钱锋:《浅议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中的问题及》载自《法制博览》2012•06(中)
6.崔清新 杨维汉:《四问社区矫正制度》,载自《安徽日报》2014年1月8日第010版。
7.刘娜:《司法行政无缝对接强化社区矫正》,载《云南政协报》2014年2月14日第4版。
8.容玮:《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暨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