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有关法律服务内容
发布时间:2003-07-01 浏览数:890
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