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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仲裁委举办“仲裁管辖权的挑战 及抗辩技巧”研讨会

20171026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在广州市律师协会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仲裁管辖权的挑战及抗辩技巧”研讨会。仲裁委主任赵汉根,副主任王浩、谭日兴、尤玉婵,秘书长张蓉等委员及各律师事务所代表共4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伊始,仲裁委赵汉根主任对此次参加研讨会的各委员、各代表表示感谢,同时欢迎各律所的律师精英加入仲裁委。随后,尤玉婵副主任围绕着“仲裁协议”向大家讲解有关仲裁协议的类型、效力、管辖原则等问题。她提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有关问题,如果我们允许法院对仲裁的实体性事项进行审查,那么事实上就造成“一裁一审”的情况,这显然有悖于仲裁的效益价值的。1991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我国尚未有专门的仲裁法典,《民事诉讼法》对仲裁问题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仲裁法的相关条款又无法摆脱原有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法的规定也对仲裁法的修改产生制约作用。

紧接着,仲裁委委员傅军围绕着“仲裁管辖”发表了他的看法,他指出:管辖冲突不仅指法院与仲裁院的冲突,还包括仲裁院与仲裁院之间的冲突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冲突。我国现行《仲裁法》对管辖冲突并没规定解决办法,例如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其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就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最终,最高院以批复的方式将管辖权进行明确划分。

仲裁委委员石新在发表《仲裁程序诉讼化的探讨》中提出“先签纸质合同约定法院管辖,后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权的归属如何判定”的问题,引起了参与研讨会的成员激烈的讨论。由于未达成一致意见,赵主任建议将重点争议进行归纳,并引导大家回去收集资料,留做下一次研讨会中继续讨论。

最后,赵汉根主任对此次研讨会做总结:当前我国临时仲裁制度正处于先行先试的关键时期,机构仲裁不应该排斥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因为发展较久,其各方面都比较成熟,而临时仲裁仍处于摸索阶段,机构仲裁更应该与临时仲裁相辅相成,为临时仲裁提供方便,在仲裁员选定规则和仲裁庭配套设施与管理方面都应该给予指导和帮助。我国“一带一路”的政策必将使中国仲裁走向国际,而我国现行《仲裁法》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的钻研,提出修改意见,逐渐完善我国《仲裁法》,使中国仲裁在国际仲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